以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过失适当进行免责势在必行,这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匡正社会风气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2月20日《检察日报》)。
以立法形式作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太有必要了。当见义勇为者出于好意伸出援手进行施救时,怎么也不会想到“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这种情形,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者善意的抹煞,更是对公众见义勇为积极性的挫伤。如果见义勇为还要付出那么大“成本”的话,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呢?
之前,之所以屡有见义勇为者“办好事还赔偿”的情况出现,原因就在于没有彻底厘清见义勇为者应承担的责任,致使受救助者凭自己的感情用事处理左右了结局:如果受救助者深明大义还好说,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让见义勇为者赔偿损失,但若遇上“不领情”者,至少让见义勇为者赔偿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失也算不上敲诈勒索。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损失的确是见义勇为者造成的。
需要看到的是,“不领情”的受救助者忽略了见义勇为者的目的和初衷。要知道,见义勇为者出手援助的那一刻,其实自己是冒着很大风险的,风险大的可能是赌上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忽略了这点,而去斤斤计较自己得失,给人的感觉就是不厚道、没良心。
但是,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上,我们所要的不只是道德谴责,而是用法律准绳给出一个具体标准,用法律准绳来厘清相关责任。由此可见,以法律形式为见义勇为过失适当进行免责是势在必行之举。这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中“除有重大过失外”的限定,也意味着,见义勇为过失担责的起点在提高。一旦一些人在出手见义勇为时,就不必再前怕狼后怕虎了。不过,“重大过失”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把握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于分清见义勇为是不是需要担责,还不是很有利。所以,即便这点被作为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被原则性通过了,也需要后续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跟进“细说”。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捉襟见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