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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意见》专家解读

2016-12-20 12:33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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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检法联手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玉华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重拳出击,铁腕整治。最近发生了让我们痛心疾首的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被骗案、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清华大学教授被骗千万元案,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之深,影响恶劣。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虽然打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诈骗的新花样层出不穷。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意见》为公检法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定当难逃法网。《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和涉案财物的处理七个部分。

  亮点一:依法严惩 态度坚决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应保持高压态势。但是,从过去打击此类犯罪的实践来看,法律对严惩此类犯罪的力度明显不够,实务中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总体上偏轻,犯罪分子被判处几年很快出狱,大多数人仍继续从事相关犯罪。因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酌情从重处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要求对此类被告人量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为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了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亮点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电信行业单位、从业人员非法开设网络电话,对400、一号通等通信产品登记管理形同虚设;架设“伪基站”“黑广播”,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转账、套现、取现;等等。这些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紧密关联,《意见》要求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惩处。比如,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有效认定明知 严惩帮凶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意见》还规定,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亮点四:明确管辖 有利打击

  《意见》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意见》明确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亮点五:及时追赃 挽回损失

  《意见》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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