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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打击制售假酒犯罪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2016-12-19 16:28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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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分析

  近年来,因受利益驱动,许多地方出现大肆非法生产销售假酒现象,且有愈演愈烈趋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为例,2014年查处制售假酒案件5起,打掉生产假酒窝点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收缴各类假冒名优白酒500余件;2015年查处制售假酒案件9起,打掉生产假酒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收缴各类假冒名优白酒1000余件;2016年查处制售假酒案件14起,打掉生产假酒窝点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收缴各类假冒名优白酒1500余件。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该地区制售假酒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现谈谈制售假酒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案件特点

  ——生产的假酒种类:假酒生产不再用不可食用的工业酒精害人,在制作高仿白酒时,制假分子就利用同一酒厂出产的低价白酒冒充高档白酒。其目的,一为欺骗消费者;二为保护自己,制假分子从以往案例中得到教训,懂得了只要不出人命,被抓后也判不了死刑。

  ——假酒包装来源:假酒泛滥的主要原因都是跟造假者回收包装盒造假有关,造假者无需去仿造包装盒和防伪标签,甚至连酒瓶也可以直接回收来用。造假者能轻易回收到包装盒主要还是跟利益有关。回收的包装盒越是高档价格越高。在大街小巷经常能看到小店挂出的回收品牌酒瓶和包装盒的条幅,回收越多挣得也就越多。对于酒店工作人员来说,把品牌酒瓶和包装盒完好无损回收越多越挣钱。目前在品牌酒包装盒结构设计过程中没有把防伪构造设计进去,所以包装盒被轻易回收和利用。

  ——假酒生产和销售:假酒生产庭院化,一般假酒生产地就藏在农家小院或是偏僻无人的平房里;这些小作坊平日不开工,开工则即产即走,储藏假酒的时间多数不过夜,这样更为隐蔽,难于发现。假酒生产、经营的个体虽小,但由于采取了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其能量越来越大,制假售假行为可由一地发展到数省市。同时假酒生产产供销分离,货物移动充分利用物流公司,联系与交易多数通过网络,犯罪分子相互间很少见面。

  ——从酒类市场管理来看,目前酒类市场采取的是销售商代理的方式,销售商只负责代理酒,而并不能到各个商户那里检查贩卖渠道,这就滋生了一些不法商户贩卖假酒的土壤。有些厂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成立专门打假队伍,进行打假和宣传。笔者认为,应该向烟草专卖那样成立专门机构,不定期对商户进行检查,这样可以从源头控制假酒的泛滥。

  ——快递、物流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物流快递部门成为假酒销售的一个重要环节,部分物流公司甚至成为假酒销售的“帮凶”。一些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要求运送的是假酒的情况下,为完成每月公司的业绩考核,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铤而走险。

  ——目前部分地区制造假酒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制售假酒者不惧法律是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刑法目前用于惩处制售假酒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四条: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三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因假酒使用的材料就是白酒,难以定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其他三个罪名入罪也均有数额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理解有差别,集中反映在对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数额”的理解和运用上需要司法部门统一认识。

  对策建议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提高对假酒危害的认识,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制售假酒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酒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各种干扰,一查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司法部门对涉嫌假酒犯罪人员采取从严、从快的打击方式,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犯罪,同时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对于酒企自身来说,首先应加大防伪技术的研制投入,提升防伪技术水平。比如把防伪构造加入包装盒设计中,包装盒打开即遭到破坏,让包装盒无法再利用。

  ——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素质,使其对假酒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同时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文明健康、适度适量的消费。特别要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和维权的能力。

  ——加强法制法规建设,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如隔靴搔痒,对制假售假行为人的处罚与其获得的利润不成正比,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不仅要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还要处以高额罚款,足以使其破产,同时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增加制假售假犯罪的刑期,让制假售假行为人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警示他人不敢以身试法。

  ( 刘辉 吴正武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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