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对榕江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长安网北京12月17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12月9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榕江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蒋天福、申玉元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古州镇丰乐村二组“四方山”经营砂石场,违法占用林地取土、采石,导致9.83亩林地被毁,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且滋生了地质安全隐患。对此,榕江县林业局一直未作出相应处罚。2015年6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榕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蒋天福处以罚款6万余元,并责令其于2015年8月1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016年,检察机关回访发现,“四方山”被毁林地并未得到恢复,相关罚款也未缴纳。同年5月18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榕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及时恢复林地原状。但被毁林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