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
个别被害人家属冲击法庭受处罚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害人家属冲入审判区域殴打被告人,并对检察官和法官进行辱骂,造成3人受伤,多处审判设施被毁坏;被执行人纠集20多人对执行法官进行威胁阻扰,后来还在法院大门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点名辱骂和诽谤,造成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
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批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今年以来广东省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扰乱诉讼秩序行为主要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扰乱庭审秩序,围堵法院机关及堵塞周边公共交通,发布信息攻击、威胁法官等。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而且严重威胁着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被害人家属辱骂法官获刑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冲击扰乱法庭,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法庭秩序,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诉讼参与人”。
2015年12月18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红故意杀人一案。庭审中,被害人家属邓某强等人在法庭里情绪激动,大声辱骂张某红,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审判长当庭予以警告,但黄某辉、邓某斌、邓某强、陈某婷、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等人不听制止,一拥而上,撞断旁听区与审判区的木隔板,冲入审判区对张某红进行殴打。其中,黄某基冲入审判区用手指着公诉人、法官进行辱骂,并拿起地上的不锈钢管准备打法官。当司法警察将张某红押解离庭后,邓某华、黄某辉等人继续肆意推搡、殴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张某红受伤和司法警察黄某荣等3人受伤及审判设施被毁坏,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法庭秩序被严重扰乱。
2016年7月20日,清远市中院依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邓某斌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强、陈某婷管制10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华、邓顺某、邓英某、黄某基管制8个月。
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告人黄某辉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该负责人说,“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才能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黄某等人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案。
2015年11月5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廖某、黄某贩卖毒品、叶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签庭审笔录时,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认为黄某无罪,滞留法庭不肯离去。经值庭法警劝告仍不听从指挥,黄某某等人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拍打桌凳。法警上前劝阻时,黄某某等人不仅不听劝阻,还推搡法警。此后,梅县法院对黄某某等人处以司法拘留15天。
扰乱法院秩序被司法拘留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尤其是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执行公务中最易遭遇暴力抗法。例如谭某妨碍执行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案。”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谭氏两兄弟因房屋权属纠纷诉至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哥哥向法院申请执行。为妥善执结此案,执行法官对谭某进行多次劝说,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但谭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迁腾出房屋。
法院第一次执行时,谭某召集20多名群众进行百般阻挠。执行受阻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要求谭某在公告期限内搬迁,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但谭某仍无动于衷。2016年9月14日上午,正值上班高峰期,谭某在法院大门口围墙拉挂横幅,对办案法官进行点名辱骂、诽谤,路过群众聚集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给办案法官和法院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严肃法纪,湛江开发区法院于事发当天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谭某处以司法拘留15天。
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
严厉制裁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被执行人李某周故意虚报、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东莞市第二法院两次罚款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2016年4月,法院以李某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30日,李某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代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缴清罚款6万元。
东莞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该案是典型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欠逃避拒不履行,在法院两次罚款之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该位负责人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粤港澳法制研究院教授郭天武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司法警察、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时有发生。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和场所,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容易遭受到来自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不配合甚至是主动性的攻击。
“因此,法院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在制裁这些行为的同时,也能够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对法院的敬畏以及规则的遵守。”郭天武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有赖于良好的诉讼秩序。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例,判决作为已经对纠纷进行了认定的、具有效力的执行文书,却由于当事人的拒不执行而无从实现,判决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追究扰乱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对扰乱司法秩序等行为的规制能够起到优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权威的作用。(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林晔晗 陈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