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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破除垄断须专利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2016-12-14 10:0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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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专利法对商业模式无明确规范多位专家指出

  破除垄断须专利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中小微电商企业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双创背景下依然呈萎靡不振之势,这一问题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大数据与法律大会·第二届大数据时代双创商业模式高端论坛”上被提出。论坛上多位专家指出,互联网商业模式具有可专利性,唯有对其予以专利保护,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才能打破已经在电商领域形成的垄断。

  《法制日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保护或成定势。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将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纳入其中。“草案明确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纳入申请与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实际情况予以区别,然后才能确定是否确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说。

  用户即平台开启小电商时代

  商业模式之于企业的意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显得非常重要。这一点,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行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国内最早研究电子商务法的重庆大学教授齐爱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商业模式创新对于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技术创新,因为好的商业模式可以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或引领后者。

  在商业模式上几经探索,重庆金窝窝网络科技公司终于找准自身定位——如今的金窝窝平台主打的商业模式正是行业内暂无先例的“用户即平台”。

  “我们的服务功能已经涉及移动购物、生活信息、商务社交等方面,旨在满足网民最实际的生活需求,打造便捷实用的‘指尖生活圈’。而且可以让个人用户参与平台的价值链分配,为有创业梦想的个人搭建一个创业平台,用户不需要考虑技术资金等问题,只要能通过手机上网,就能参与平台运营。”金窝窝董事长汪鹏说。

  作为“用户即平台”理论的所有者和独家践行者,金窝窝希望通过这一独有的模式创造一个可观的未来。尽管正在进行专利布局,但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成功还未可知。在这个领域,被人复制的可能性很大。

  新商业模式需要互联网创意

  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奇虎360副总裁傅彤提出,不保护商业模式,互联网中小企业做的任何的创新都有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大企业复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雨峰将互联网商业模式界定为“以互联网为媒介,整合传统商业类型,链接各种商业渠道,具有高创新、高价值、高盈利、高风险的全新商业运作和组织构架的模式”。商业模式的本质就是互联网企业的创意。

  “互联网商业模式难以复制和模仿主要侧重于隐性知识,显性知识部分容易被利益相关者和竞争对手感知、捕捉、模仿、复制。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对传统行业的颠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互联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不利于新兴行业的发展。”李雨峰说。

  商业模式应纳入专利保护

  过去认为,只有涉及技术的方法,才具有可专利性,而商业模式是非技术性的。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教授李明德认为,“互联网企业利用新技术探索发展商业模式,专利法应予保护”。

  现行专利法对商业模式没有明确规范。李雨峰认为,应当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本质是企业做生意的方法。如果该方法依附于特定的技术方案而得以实施,则该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可以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用专利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效力最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也是必要的,因为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商业模式都能够被授予独占性权利。

  李雨峰认为,对于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他人可以正常实施,但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搭乘其他经营者的便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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