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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干干净净才有说服力(对话)

2016-12-14 07:27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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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第七届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以“检察改革与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为主题,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检察实务界的代表就加强检察监督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敬大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优化检察监督资源配置,构建新的监督格局,也是创新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当以全面加强检察监督为目标,重新审视在各项监督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坚持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顺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着力凸显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今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优化为先导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按照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优化办案机构设置,建立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等5类机构。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等专司监督职能的部门,监督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机构设置更加规范,积极推进检察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

  此外,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均制定了权限、履职、追责和检察官亲历事项四类清单,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权范围,配套建立授权机制,完善案件分级分办机制;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下设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依托信息化手段,促进管理监督从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转变。

  王守安(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一定程度提升,但在监督的手段、程序、效力等方面还不够明确,监督效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是在相对静止的司法环境下进行的,而是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层层推进的大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是一项艰难复杂的工作,要求我们深入研究思考整体改革目标、整体司法环境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可能产生的整体影响,深入研究思考各项改革对检察监督工作可能产生的促进、羁绊、耦合等具体影响,将推进各项改革与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创新,才能产生最佳改革效果。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人也一直以法律监督人自我定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如何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如何加强监督实效等问题。我认为,监督就是监督、办案就是办案,不是检察机关所有的侦查、起诉活动都是法律监督的体现。必须要明晰一个基本原则,即监督不能有诉讼利益。监督必须干干净净,才能有说服力,不能把监督与其他职权相混淆,就像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法律监督必须做到中立性。

  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监督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在检察机关监督体系中,必须坚持下级服从上级。此外,监督本身并不能对案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如何发挥监督效能还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本报记者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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