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包括捡拾别人的信用卡去取款机上取款,如果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了。只可惜,许多人并不明白这一点。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
捡来的钱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只要退还失主,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换成银行卡,性质就大不相同了,可能坐牢。在武汉地铁工程工地打工的河南农民工刘某,上公厕时捡到一张工资卡,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银行ATM机用原始码取款,竟然成功,先后取走1.8万余元,结果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2月6日《楚天都市报》)。
捡张银行卡,碰巧取出卡中的存款,不仅得不偿“罚”,还换来了牢狱之灾,犯罪人刘某如果当初知道会是这样的结局,恐怕就不会轻易用捡来的银行卡去取款机上碰运气了。然而这世上并没有后悔药,刘某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
最近几年来,类似于刘某这样,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并且撞上大运,成功取出钱来,最后触犯刑律的案子并不鲜见。剖析这些案子,不难发现,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捡拾银行卡者都没有把手中的卡当多大一回事儿,只要能取出钱,就觉得和捡到现金一样,应该归自己所有,倘若被发现了,顶多还给丢失者而已。殊不知,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如果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那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了。
那么,何为信用卡诈骗罪呢?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这里的冒用,当然包括捡拾别人的信用卡去取款机上取款了。只可惜,许多人并不明白这一点,包括许多知识分子,更别说一些文化层次不高的农民了。
这么看来,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司法部门可与媒体合作,用典型案例来提醒所有人,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千万不能贪便宜去取钱,而应交还银行,或报警处理。另一方面,银行可在ATM间循环播放信用卡诈骗罪常识,甚至可在取款时播放提示语,让取款者确认是自己的卡,而非捡来的、偷来的。如此一来,相信像刘某这样,稀里糊涂就把自己送进监狱的人,必然会越来越少。(吴应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