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消除“软歧视”需有“硬措施”

2016-12-05 10: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字号  分享至:

  2016年黄金秋招季渐入尾声。在招聘面试中,“是否已婚已育”的“拷问”、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男性的“潜规则”让很多女性大学生感到心寒。如何改善女性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是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消除“软歧视”,需有“硬措施”。首先,要切实解决影响女性生存发展的社会问题,关键要改变目前社会财富分配和资源配置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给女性提供同等的升学、就业和提升的机会。要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和各社会团体的作用,提高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进一步完善女性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为她们提供基本生存和参与竞争的条件。

  同时,设立公共教育平台和服务载体,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培养女性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使广大女性学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女性的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婚恋观,让她们与社会、同事、朋友多沟通、多交流,学会宽容待人、大度处事,学会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处理各种矛盾,通过正当的劳动去获取钱财,去追求幸福生活。

  特别是,在全社会倡导关爱女性、尊重女性、优待女性的行为规范,坚决抵制和打击歧视女性、同工不同酬、性骚扰等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换言之,消除性别歧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此外,女性也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崇尚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通过建功立业、敬业奉献去体现女性的价值和尊严。(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