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年9月9日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将作为呈堂证供,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打官司”讲的就是证据,当吐槽的事情缺乏证据作支撑时,就不会被法律所认可;而吐槽的内容一旦对他人构成名誉上的侵犯,就可能因此担责。
朋友圈除了吐槽不能逾越法律界限外,转发广告、造谣、传谣之举亦要慎行。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或将担责。微信朋友圈发布或转发未经工商部门审核过的广告,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按照广告法有关违法发布广告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发布或转发虚假广告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还可能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利用现今兴起的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将触犯到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受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无论是基于“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观念用“面子”帮亲朋好友转发广告,还是基于生活琐事、私人恩怨对他人的泄愤、吐槽,都应秉持理性思维,三思而后“发”,切莫任性而“发”,摊上官司,而应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因为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其早已被罩上了法律密网,个人虽在朋友圈享有言论自由,但此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的,一旦逾越法律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刘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