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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澳门拟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

2016-12-03 06:4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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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11月28日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建议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规定立法会参选人需签署声明书,真诚地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

  □彭彦

  由于受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影响,澳门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的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新文本中,加入了参选人需要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声明的规定。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11月28日上午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后指出,加入有关制度是防患于未然,她强调,这并不是中央要求修改有关条文,而是澳门根据现实需要作出的修订。

  陈海帆表示,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明确说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是参选立法会议员的一个条件与要求。澳门基本法第101条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特区政府在此次立法会选举法修订期间提出引入相关制度,以便未雨绸缪,完善有关制度。

  据介绍,修改后的法案建议,无被选资格包括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或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者。对于参选人士的声明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陈海帆表示,“真诚”简单解释就是要“言行一致”,是发自内心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对于议员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将由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简称“选管会”)进行判断,在选举法中有关“无被选资格”的条文中会作出相应说明,选举人亦有上诉机制,但最终由法院裁决。

  同时,法案没有设置追溯期,由实施当日产生效力,若参选人士过往曾作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区的言论,选管会可在对方作出声明时,确认对方是否愿意放弃过往的这些言论。若参选人士对于选管会的决定有异议,法案亦设有上诉机制,最终可交由法院裁决。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主席陈泽武指出,委员会百分之百支持加入“效忠”条款,有助防止日后出现类似香港立法会宣誓事件,委员会认同政府的解释。

  对于在立法会选举法中加入参选人签署声明书,真诚地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澳门青年联合会会长莫志伟表示赞同建议。

  莫志伟认为,建议合时、合理,不仅符合近日人大释法的精神,有澳门基本法为依据,亦符合市民的利益,相信将有效防范和杜绝像香港“宣誓事件”的同类事件发生和解决立法会议员双重效忠等问题,有助维持立法会工作顺利,保障澳门法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他指出,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是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最基本要求,只有这样,议员才可能全心全意地为澳门市民、特区和国家服务。建议可操作性强,除了要求参选者签署声明书外,一方面明确指出了由立法会选管会判断参选者是否真诚地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并允许参选者自愿放弃过往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区言论以保证声明有效;另一方面还允许参选者通过法院对选管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些内容明确了各方权责,既保证了法案不被滥用和正确执行,又保障了参选人的权利。

  澳门特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将于2017年举行。特区政府于2015年7月宣布启动立法会选举制度的修订程序,希望通过修法提高间接选举的竞争性以及进一步加强选举的公平、公正性。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表示,希望于12月9日签署有关法案的修改意见书,并于12月底前公布,以便选管会在立法会选举前一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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