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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光 薪火相传:民国时期法律人熊福田先生的功绩与精神遗产

2016-12-02 12: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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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光 薪火相传

——民国时期法律人熊福田先生的功绩与精神遗产

  熊福田先生传略

  熊福田,字佛恬,号兰陔,土家族,1887年农历7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今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的一个中医世家,祖籍江西。熊先生幼年不幸,6岁丧父,在其叔父资助下读完私塾后,继续接受新式教育。经留学日本的亲戚吴锡山介绍,于1910年加入同盟会,秘密参加辛亥革命运动。面对列强侵略和民族危亡,熊先生于1912年1月东渡日本,寻求救国良方。临行前,他写下七绝一首以明志:“自古男儿志四方,吾将为国赴东洋。他年学就归来日,赤县山河发毫芒。”熊先生到日本后,考入东京明治大学政经系学习。在日留学期间,开始接触研究马克思主义,曾担任留日进步学生所办刊物《民报》编辑,与同学吴玉章等人活跃于日本各地,宣传革命思想,投身民主革命。1914年,参加中华革命党(后又加入中国国民党)。1915年他从明治大学毕业,当年归国。

  1916年春,熊先生至成都,初以教书为业,曾在成都高等师范学校及政法学堂等讲授“经济学”、“民法”等课,结识熊克武、但懋辛、唐宗尧等老同盟会会员。1919年4月,唐宗尧被任命为四川省高等审判厅厅长,熊先生被任命为省高等审判厅民一庭庭长,并担任四川省议会秘书长等职,后又担任成都地方检察厅厅长。

  1924年,军阀杨森进驻成都,受北洋政府任命督理四川军务。后杨森得知熊先生曾手拟讨伐他的罪状电稿,遂撤销其检察厅职务。其时,加之川中军阀争战不止,熊先生遂于1925年避居重庆。同年11月,熊先生以民权律师事务所之名登记从事律师职业,直到1946年春回到家乡石柱。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熊先生曾于1930年经李公度举荐出任云阳县县长两年。其间,他积极发展生产,兴办教育,提倡文明新风,保护中共地下党组织。

  1946年1月熊先生接任石柱县长一职,因拒绝特务秘书胡宗海要求执行省特委会拘捕忠县、丰都、石柱三县56名共产党人的命令,后又查证胡受贿的事实并责令其退赃,致胡怀恨在心。胡于是伙同对禁烟不满的地方军阀陈兰亭以纵匪窝藏异党的罪名向省府告密,熊先生于1947年8月愤然辞职,回到西沱故里,创办南宾垦殖社,以经营日用百货及农副土特产为业。

  1949年11月,蒋介石集团见大势已去,仓皇逃离重庆。熊先生的长子、次子也恳请他一同去台湾定居,他断然予以拒绝,平静地对子女们说:“我已行将就木,只愿葬身故里,尔等好自为之。”坚决留在了大陆。

  1950年4月,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鉴于熊先生多年来与共产党同舟共济,且具有精深的法学知识和律师执业经历,任命他担任四川省川东万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人民法院(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首任院长一职至次年3月,之后熊先生担任专员公署参议员,参加忠县、巫山等地土改。熊先生不顾年老体弱,发挥他的法律专长,精心审批案件,参与土地改革,为清匪反霸、巩固新生红色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1953年初,熊先生以年老多病为由,辞去公职,返回石柱西沱从事中医工作。熊先生本欲从此在故里安度晚年,但命运弄人,他的人生因为政治运动而再起波澜。1955年,在“肃反”运动中,熊先生因曾担任过国民政府的县长职务被收留审查,之后无罪释放。1957年,“反右”运动席卷全国,熊先生再次被划归“右派”,下放到石柱县中心公社建塝大队马龙桥务农,一家三口挤在一间简陋的茅屋里。年逾古稀的熊先生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仍然安闲自得,坚持读书写作。“陋室独居不用愁,历经风雨七十秋。一篇诗句一樽酒,是进一忧退一忧。”充分反映了熊先生历经坎坷之后的豁达胸襟。

  1960年,熊先生被照顾安排到石柱县人民医院担任中医师,继续为地方卫生事业发挥余热。当时物质极度贫乏,作为医生的熊先生以慈悲为怀,用境外子女寄回的奶粉、饼干、白糖等慷慨地救济穷苦病人。1961年熊先生摘去“右派”帽子。1964年,熊先生因高血压医治无效离世,享年77岁。

  1979年,组织为熊先生平反昭雪,恢复名誉。1982年经石柱县委明确,熊先生为辛亥革命者,“堪称我党朋友”,对其遗孀按辛亥革命者遗属每月给予三十元的经济资助。1982年5月,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秀熟同志在听取石柱县关于落实熊先生有关政策的汇报后,得知熊先生解放后曾居无定所、历尽蹉跎,不禁泪流满面:“是我们对不住这位老朋友,特别是我,更愧对熊先生。”

  “于法有光”的法律佳话

  近代中国,多灾多难。芸芸众生,岂能幸免。在熊福田先生多舛的一生中,经历了满清、民国和新中国等历史时期,他见证了近现代中国屈辱艰难的历程。与熊先生命运相似的人数不胜数,为何我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张秀熟会老泪纵横,对一位国民党老党员致以由衷的愧疚,缘于他亲身遭遇的一件生死攸关的刑事审判。

  1927年,蒋介石抛弃孙中山先生领导革命所确立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公然背叛革命,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在上海发生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在四川,亦发生多起针对共产党人的惨案。1928年4月,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傅烈等九名同志被杀害。省委代理书记张秀熟在南溪、绵竹等地领导和发动了震动全川的秋收暴动。四川军阀刘湘急令“剿匪”总指挥王陵基进行疯狂清剿。因叛徒彭兴道、廖世勉投敌告密,致使中共四川省委、共青团四川省委机关同时遭到破坏。10月1日,张秀熟、蔡明钊(团省委书记)、池望秋等23名党团负责同志因“危害民国罪”不幸被捕。

  其时,国民政府颁布了“处治异党治罪条例”,规定凡属共产党案件,不再由军事和行政部门处理,一律由法院审判,各省、市高等法院为第一审,最高法院终审。中共四川省委为使被捕同志免于被秘密杀害,提出了“拥护国民政府法令,把共产党张秀熟全案移交四川省高等法院审判”的口号,并发动群众制造舆论。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该案被移交至四川省高等法院重庆分院审理。

  为救同志于水火,中共四川省委立即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吴玉章等人出面,聘请熊福田先生为张秀熟等23人担任辩护律师。由于本案关涉政治,迫于当时的白色恐怖,许多律师根本不敢应承代理。其时,熊先生已是山城重庆久负盛名的大律师,由于他同情革命者,胸怀大义,尽管身为国民党党员,仍不顾个人安危,毅然接受了中共四川省委的聘请。熊先生随即开展紧张的案情调查工作,审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亲赴南溪、绵竹等地查访,前后耗时三月有余。

  1929年5月24日,四川省高等法院重庆分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判,因本案为共产党案件第一案,一时轰动山城,上千热心群众参与旁听。法庭上,熊先生以其饱满的爱国热情、渊博的法学知识和雄辩的演讲口才,不仅表达了对镇压革命的极大愤慨,还通过法律和事实,力证本案被告人不仅没有一般刑律和“处治异党治罪条例”的罪证,反而是国家难得的有用之才。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3时,熊先生与控方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精彩的辩护使旁听群众群情振奋。在当时特殊的政治气氛下,本案最终判处张秀熟有期徒刑十年、罗孝慈有期徒刑九年、蔡明钊有期徒刑六年,有3人当庭训诫释放,其余获刑数月至一年不等。熊先生的有力辩护,粉碎了控方打算将本案被告人全部处以极刑的图谋,无一人牺牲,保护了我党宝贵的新生革命力量。

  按当时的律师收费标准,熊先生代理本案应得数百银圆报酬,而党组织根本无力负担。熊先生不仅在庭前准备阶段垫付一切开支,事后亦主动提出本案纯尽义务,代理费分文不取。为表达敬意,省委特赠送熊先生银盾一块,以彰其义行。银盾宽35厘米、高32厘米,正面微凸,状如盾牌。银盾以雕花紫檀为外框,中嵌宽24厘米、高16厘米的纯银片,周边铸竹枝为饰,正中刻有张秀熟亲笔书写的“于法有光”四个大字。右边题词:“党狱定谳法院,吾国尚尠近例。是即国度文野所以分欤?兰陔大律师为本案二十人庭辩,义正词葩,观众咸悦。盖自有兹役,而后国人知秦坑之非,而先生之忠其职,益为法界生色矣。爰缀四言,用志纪念。”

  此银盾被熊先生终生视为至宝,后由其家人悉心保管。1983年冬,熊先生的少子熊全盛从广西将银盾送至成都,捐献给四川省委,现作为国家一级文物珍藏于四川省博物馆。四川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文物局,请工匠按原样复制三件,一件公开展览,一件赠送给石柱县人民政府,一件交由熊先生家属保存。

  2016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请重庆三峡博物馆再次复制银盾三件,一件由本院珍藏,另两件拟分别赠送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收藏。法院还在办公大楼前树碑勒石,将银盾上“于法有光”四字放大镌刻在长7米、高1.2米的大青石上,并记述熊先生代理张秀熟一案之始末,供人观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筹办院史陈列室的过程中,在收集首任院长熊福田先生的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于是揭开了八十多年前这段“于法有光”的法律佳话。(吴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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