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的监督下,被适用缓刑的肖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肖某系平顶山市湛河区居民。2015年8月5日,17岁的肖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照有关规定,肖某回到湛河区北渡镇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湛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在一次社区矫正监督随机抽查中发现,电话联系不到肖某,他也没有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时报到,检察官随即督促调查。经查,肖某于今年4月17日因伙同他人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隔离戒毒二年。
湛河区检察院认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毒,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宜对其继续适用缓刑,遂向湛河区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卫东区法院依据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审理后对肖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湛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定时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社区矫正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份、《检察建议书》2份,两名严重违法的矫正对象被重新收监执行。(吕峰 黄庆华 景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