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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代收存在风险快递丢损自担主责

2016-11-27 10:5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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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胡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快递行业也兴旺发达起来。无论是大街、小巷还是单位、小区,人们都能不断看到快递员匆匆而过的忙碌身影。“双11”之后,各家快递公司都已进入“火拼”状态,然而收件人却往往因工作、出差等各种原因,不方便实时接收包裹,而选择让小区物业、单位门卫、附近商铺、邻居等帮忙代收。那么,如果在代收件保管期间出现包裹丢失或毁损,相关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但若物业管理人员或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意味着快递公司实际上并未依约合规地将包裹投妥,发生货损时则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就如本期案例中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包裹丢失案,代收商铺称并未见到相关包裹,而快递公司又无法证明自己已将包裹按收件人的指示交付给了代收商铺,那么包裹丢失造成的损失则将由快递公司承担。

  如果代收方代签代收了相关包裹,那么收件人和代收方便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此时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偿的,另一种则是有偿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是受托人故意毁损、隐匿,或者仅仅存在轻微过失,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属于有偿代收包裹,此时代收方则负有更多的保管注意义务,若在保管期间发生货损,则应依据双方达成的代收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快递货物的代签代收、代取代管越来越普遍,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常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关规章、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作为辨别是非、确定责任的依据,使矛盾冲突及时得以化解。(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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