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暴力这一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
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反家暴法强调使用国家公权力对家事进行干预,并在司法领域推出配套实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制度予以落实。因该类申请属于法院新增案由,对证据的要求较低,申请数量与日俱增。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发现,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从司法实践看,反家暴法要真正落实,还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多部门协作难等诸多难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破解这些难题,今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审理家暴案件提供司法保障。
兄弟打架误伤老母申请保护被驳
4月1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颜某向该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据悉,这是南京法院系统裁定驳回的第一起人身保护令案件。
颜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梁某系母子关系,梁某于4月7日擅闯自己住宅,砸坏大门,对其进行威胁和恐吓。颜某称自己已有95岁高龄,受不了梁某如此暴力行为,恐会发生生命危险,故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并要求梁某限期搬出申请人房屋。
秦淮法院收到案件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梁某到法院谈话。梁某称,父亲早年过世,自2015年9月起,六个兄妹商议按月轮流照顾母亲颜某。4月7日轮到梁某上门照顾时,母亲颜某突然向梁某表示以后希望大女儿一人照顾,梁某准备离开时发现大门、书房等门锁被换,意识到是在母亲家的大姐和小弟一起挑唆母亲排挤自己,一时来气与在场的小弟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站在小弟背后的母亲被撞倒跌坐在地。
梁某认为,母亲跌倒受伤不是其打伤的,是兄弟之间发生矛盾无意伤到的。梁某称自己十分孝敬母亲,不可能实施家庭暴力,但考虑到母亲的身体健康,承诺可以不回母亲住所。
经法院向申请人核实,确认如被申请人所述,当日的确是梁某与其弟发生冲突,并非针对母亲颜某,颜某受伤纯属意外。据此,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反家暴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颜某的申请。
人身保护令面临取证难认定难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周侃介绍,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早在反家暴法之前就有了,但以往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依附其他案由产生。比方说家庭中妻子遭遇丈夫殴打,她只能先提起离婚等诉讼,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护令。
“如今不一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单独提出,既不与婚姻案件挂钩,也不依附于‘赡养、抚养、收养、集成等民事案件’。”周侃告诉记者,这也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存在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同居关系、寄养关系的遭受暴力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统计,今年3月1日至11月9日期间,南京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55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驳回申请7件,撤回申请17件。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1件案件中,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20件,占比高达64.52%,父母辈申请保护令的7件,丈夫申请保护令的两件,儿媳申请保护令的两件。
周侃表示,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取得很好的成果,使施暴者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但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发现一些需要正视的难题。
首先是当事人举证难。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者,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指证,受害人在受害时也很少想到保留证据。等到寻求法院帮助的时候,往往也会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在被驳回的7起案件中,就有3起涉及到证据不足的原因。
其次是法院认定难。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照片、诊疗材料等,有报警记录的比较少;有些言语上的暴力,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难以认定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发生在相对私密和亲密的家庭中,家暴案的证据收集和举证更是非常困难,受害人如果不能很好地提供证据,法官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确认家暴情节。
据了解,南京法院就曾发出过这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由于受到婆婆的恶语相向以及言语上的威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若是没有公公最终的口头证词,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恐怕很难发出。
再次是多部门协作难。反家暴法规定了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达到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最终审判的公正性,法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这需要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实地求证,而实际中符合条件的比例并不算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周侃说。
周侃表示,除此之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是否能落到实处?施暴者是否能得到有效监督?这一系列的“售后服务”都需要法院和各有关的部门的共同协作。
南京多部门协作让保护令更强更准
为了破解一系列难题,8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与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妇联多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
细则对当事人如何举证进行了明确:只要有证据能向法官证明家暴的可能性,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讯问笔录或民警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审查过程中注重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和无干扰性,因而在举证过程中要避免情感或者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对法院审查的干扰。”周侃提醒说。
“细则专门强调,法官绝不能够仅听当事人一面之词,而是要向事实要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向当事人邻里亲朋、当地妇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周侃介绍,家庭暴力案件取证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更加密切。
据介绍,当事人曾因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无法提供报警记录的,法院向其释明可以向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当事人情况紧急且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立案部门可以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安机关联络人联系。如确实存在因家庭暴力报警、处警记录的,均可予以立案。
周侃表示,细则进一步强调了申请人要注重有效证据的收集,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尽快确认案情,迅速签发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家暴就不再是夫妻两个的事,而是有了公权力的介入。”周侃告诉记者,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过程中,妇联将全程关注,施暴者将成为妇联的重点关注对象,社区也会收到法院的裁定书,施暴者一旦有越轨行为,相关单位都会及时采取行动。
据介绍,细则中明确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保护的五大方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视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但是,寻求保护的受害方会有这样一种担心:万一施暴者不把这个“保护令”当回事,继续对受害人进行施暴怎么办呢?别害怕,细则中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下,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也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周侃表示,此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出台的细则,是在反家暴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进一步协调与有关部门间的合作,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具体内容、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生效、执行等作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执行性明显增强,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一线法官实际办案中的困难,统一了标准,提高效率。(本报记者 马超 本报通讯员 赵兴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