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是有偿服务合同,不受陌生电话或垃圾信息骚扰是用户的权利,也是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将被禁止。几乎在同时,媒体报道了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拘中国移动代理商上官某某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消息。
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接到过莫名其妙的骚扰广告信息,有的用户甚至被诈骗,这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对骚扰电话或信息进行有效遏制,不仅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社会法治化的应有之意。但就消法实施条例而言,应明确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申请发送推销信息的举证方式、惩罚力度、执法主体,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与代价。
目前,电信业务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各电信企业严格审核客户的有效证件信息、经营资质、接入位置、业务接入用途等,规范业务合同中的信息安全承诺和接入用途等约束条款,并建立专项考核问责办法,严禁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但这仅限于管理制度层面,如果通过消法实施条例把立法的重点放到加大惩处力度上,使惩罚力度远远高于滥发信息的成本,对遏制骚扰信息就是一把利剑。所以,消法实施条例要拿出刮骨疗伤的勇气,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滥发销售信息、诈骗信息,无疑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运营企业和执法部门的职责。比如,电信运营商如何保护用户的权益,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如何进行监管。其实,谁都明白,未经用户同意的骚扰电话或信息发送行为,是违法的。上违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中侵犯民法保护的公民生活安宁权,下剥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选择权。
法理上如此,但如何落实到现实中呢?笔者认为,既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需要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电信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过滤义务。毕竟,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是有偿服务合同,不受陌生电话或垃圾信息骚扰是用户的权利,也是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至少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给予用户选择权,使那些不愿意接听骚扰电话或接收包括广告信息在内的垃圾信息的用户,通过技术操作拒绝接收这些短信。期待消法实施条例能对这些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盛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