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形成的“近代宪法之母”
英国宪法的缓缓出世
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恩格斯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成文的宪法典,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但英国是一个难得的例外。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其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有着“近代宪法之母”的美誉。然而,可能令人们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居然没有一部叫作《英国宪法》的法典。英国宪法主要由不同时期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臣民权利的宪法性文件所构成,并且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才缓缓出世的。
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件。自威廉建立诺曼王朝以来,英国的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13世纪初,国王约翰独断专行,肆意践踏封建法制,贵族们领导了一场反抗他的武装斗争并取得了胜利。
走投无路的约翰于1215年6月15日被迫在贵族们早已拟好的《自由大宪章》上签字。《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另外,它还规定全体自由民都享有自由权,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受拘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和剥夺公权等。这是人们试图用法律形式限制王权、保障自己的自由权利的第一次尝试,后来成为英国资产阶级对抗专制、反对封建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因此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
几个世纪后,英国进入了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国王查理一世统治的反动专横,他滥用征税和监禁的权力,引起了人民的激烈反抗,一场暴风骤雨般的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在酝酿之中。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在会议上,他为了获取35万英镑款项的批准,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其先是列举了国王种种滥用权力的行为,然后重申了《大宪章》中对王权的限制以及国王对臣民的承诺,宣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非经合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但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为了欺骗议会,并无意真正执行。后来议会反对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查理一世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权利请愿书》也被废弃。但作为议会争取权利的胜利果实,它在宪法史上的意义不容忽视。
在解散议会后,查理一世开始了无议会的专制统治。1638年,苏格兰人民揭竿而起,开展了反对他的武装起义。为了筹措军费,查理一世被迫于1640年重新召开议会。议会以此为筹码和查理一世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这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式开始的标志,但查理一世哪会甘心受议会的制约,他和议会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642年最后决裂,查理一世首先挑起了内战。内战最终以资产阶级的胜利而告终,1649年,曾经不可一世的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议会军的首领克伦威尔掌握了大权,就任“护国主”,开始了军事独裁统治。克伦威尔死后,政局一度混乱,复辟势力乘机反攻,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采取了妥协的态度。于是1660年,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从海外返回伦敦,登上王位,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了。
查理二世即位后,又开始实施残暴专制的统治,1679年,议会针对查理二世的专横暴虐,起草了《人身保护法》,经过激烈的斗争,迫使查理二世批准了该法案。其主要内容是: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发给人身保护令,要求拘禁机关限期将被捕者移交给法院;法院应尽快审核逮捕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则立即放人,理由成立则应当决定保释或继续羁押,以待审判;对被释放者不能再以同样的罪行加以监禁;英国臣民不得被送往海外领地拘禁等。虽然这一法案只规定了程序上的权利,但是它对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的人身和自由权利免受非法迫害起了重要作用,被英国人视为人权保障和宪法的基石。
英国宪法的最终形成
查理二世之后,1685年詹姆斯二世即位,他无视议会的存在,其倒行逆施比起查理二世来有过之而无不及,资产阶级已经无法再容忍,于是1688年秘密策划宫廷政变,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赴英执政,众叛亲离的詹姆斯二世仓皇逃往法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吸取了前期的经验和教训,决定利用法律来切实地限制王权。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选举自由,国王不得干涉,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施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就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确立了宪法的基本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法院独立原则、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原则,因此,《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英国宪法的最终形成。英国宪法就是这样经历了几个世纪的风雨沧桑而缓缓出世的。
《权利法案》颁布以后,英国继续进行宪法性文件的立法,不断为宪法部门补充新的内容。比较著名的有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等,它们构成了英国宪法的主体部分。此外,英国宪法还包括一系列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是没有经过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却得到国家的认可并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国王的权力范围、议会的会期和人数、文官制度的无党派性等。宪法判例是法院就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它们也都是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蒋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