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设卖车骗局得款后再抢回 是诈骗罪吗

2016-11-21 09:44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闵玥
字号  分享至: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晚,吴某报警称:当日下午其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大闸蟹交易市场停车场,向一陈姓男子购买一辆黑色宝马轿车,当场转账付款31万元,并约定剩余23万元在车辆过户后支付。后吴某驾车离开,刚到停车场门口即被陈姓男子等多人驾车前后夹击逼停,吴某下车交涉时,对方乘机将车开走。案发后,常熟市公安局沙家浜派出所会同刑侦大队展开侦查,确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今年1月14日,侦办人员先后在浙江省天台县、苏州市吴江区及常熟市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陈某、王某交代了伙同他人以车辆交易为名实施诈骗的事实。

  观点分歧

  关于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以下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陈某在正常的交易完成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又强拿硬要取回所出售财物,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陈某不具有真实卖车意思,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购车款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吴某损失了31万元,故其行为从整体上考虑应构成诈骗罪。大多数侦查员持该意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理由是:陈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设局卖车”并交付车辆,从吴某处取得购车款31万元时,并未给吴某造成损失,双方之间是一种民事行为。此时,陈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陈某最终是通过抢夺行为实现非法占有的故意,吴某合法占有的汽车脱离占有,导致财产损失。所以,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法理评析

  第一,陈某将车辆抢回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侦办初期,到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对强行拿回所卖汽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解无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机关对陈某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先行刑事拘留。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陈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逐步揭露。其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虽然客观上强行拿回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由于主客观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陈某设局将车辆卖给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因此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害人最终遭受财产损失。

  1、在“设局卖车”的情形下,行为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行为人卖车后再抢回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意识状态,认为这种意图属于事实或真相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真相是指事物的真实面貌,它们都是事情或事物的客观存在状态。本案中,陈某与吴某在二手车交易中,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身份、车辆手续、状态、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都是客观真实的。其卖车后再抢回汽车的意图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不属于事实或真相。

  2、在“设局卖车”的情形下,被害人并未遭受财物损失。

  虽然陈某不具有真实的交易意思,在其将小汽车交付给吴某后,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吴某取得对小汽车的占有权,并未受到财产损失。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本案中,陈某等人“设局卖车”,对此,吴某并不知情。吴某在购车过程中对陈某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认真、必要的审查,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车辆价款与实际价值之间差异不大,价格合理。因此,应当认定吴某在交易时是善意的。虽然陈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真实的交易意思,但吴某支付了31万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因小汽车已实际交付给吴某占有,此时对吴某来说,已经取得对小汽车的占有权,并不存在财产损失。综上,陈某等人实施的“设局卖车”行为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基于上述2点,陈某“设局卖车”的行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观上并不能造成吴某的财产损失,其主观上也是企图借助其后的抢车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换言之,陈某“设局卖车”,仅是为其后实施抢回汽车设置条件,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陈某抢回所卖汽车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

  一位刑法学家认为,在认定(广义的)财产犯罪时,首先要确定被害人,并确定被害结果的内容,然后判断什么行为造成了被害结果,再判断该行为是何种性质。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前面的行为就是主行为,后面的行为就是从行为,也不能动辄认为后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伸,或者认为后行为是前行为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吴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小汽车的占有权,陈某在该小汽车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本案中,在该小汽车由吴某合法占有的情况下,陈某等人从吴某处公然夺取。正是陈某等人的抢夺行为,致使吴某受到财产损失。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案中,陈某等人当着被害人的面,乘人不防备驾车逃跑,并将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其间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认为陈某等人虽然没有使用对人暴力,但是客观上驾车逼停对方,并以绝对优势的人数,足以压制对方不敢反抗,则可能成立抢劫罪。(陆军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

全球健康促进大会今开幕 大健康观正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13亿多人民期盼,以国家长远发展为基点,以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吹响了 ...

陕西国土厅原厅长王登记受贿6600万获无期徒刑

法院近日判决认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受贿折合人民币6624.34万元,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

人民时评:“平凡英雄”构筑精神基座

新时代的英雄,他们用寻常的言行、真挚的情感,书写了属于当下、属于我们的英雄史诗。

花式减压之我爱烘焙

核对账单,提审犯罪嫌疑人,日子依旧紧张忙碌。但回到家我还是很喜欢围起围裙,做我和家人喜欢吃的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