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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等遇意外均算工伤 这规定真人性化!

2016-11-19 17:24  来源:法制网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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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据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可以说,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的意见,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进一步细化。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使得在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件所引发的工伤认定申请逐年增多。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内容的相对抽象、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工伤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工伤认定的结果各异。这样使得很多属于工伤的劳动者,得不到认定,或是即便是得到了认定,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更有甚者,《工伤保险条例》里一些相对宽泛的条文内容,成为不少用人单位拒绝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付的挡箭牌。这无疑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江苏省出台的“意见”,则围绕着工伤认定过程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细化与合理化解释,使得《工伤保险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进而减少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的不必要纷争。江苏的这一做法,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暖心之举,并且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一份值得学习借鉴的样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学习这份文件的内容,本网记者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梁智律师。

  亮点1 明确将尚未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伤亡的劳动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梁智律师指出,在认定工伤的时候,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条件成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个月,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发生伤亡该如何处理?江苏省“意见”将这种情况进行了细化,即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便是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有事实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伤亡的,劳动行政部门也该处理。

  亮点2 细化了工作时间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劳动者在加班时间或是出差时,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是否算是工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劳动者在加班时发生伤亡是否为工作时间,一直是工伤认定的难点,也是审理工伤认定的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的取证难点。

  梁律师指出,对于劳动者因为加班加点发生伤亡时,很多工作单位往往以“加班加点是劳动者自愿的”、“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等理由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所以此次江苏省“意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化,将“加班加点”也纳入到为“工作时间”的范围内。并且该“意见”还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亮点3 细化了工作场所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将用人单位能够管理到的区域,认定为“工作场所”。但是有些特殊的工种,比如快递员,他们的工作区域就无法用发生工伤时“工作场所”的常规做法进行认定。所以,梁律师说江苏省“意见”规定“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就把那些没有固定工位劳动者的工作区域涵盖进工作场所的认定范围内。

  亮点4 细化了工作原因

  江苏省“意见”第6条中规定“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指的是在劳动者在工作时因为离开工位,去公司以外的洗手间等情形发生意外伤害,或是在工作中劳动者搭乘公司的电梯外出去取快递而发生意外伤害等情况,都应算作工伤。所以该意见第6条,把正常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场所之外,因为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内。

  亮点5 细化了“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上下班途中”应该如何认定,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导致各地很多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认定不一,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上下班途中进行买菜、接送孩子等行为是劳动者在办“私事”,所以即便是劳动者在上下班的工作时间,发生人身伤害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梁律师说,此次江苏省“意见”,就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与合理化解释,将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统一了司法尺度,避免了一些无谓歧义和争端。

  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曾对此做出过相关规定。

  仍有细化的空间

  梁律师指出,江苏省“意见”作为省一级行政机关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一区域的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工伤事故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从内容上看,该“意见”只是把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通过整理融合而出台的一份文件,所以在内容上还有很多规定不够细致。譬如,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但是并没有指明实习期间发生伤亡的在校学生,应该接受什么规范文件调整;再比如,“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中的“上下班”,到底是指什么时间?又是指从哪里到哪里?所以,江苏省“意见”还应该继续对这些内容做出细化规定,而不能给司法实践留有太多的弹性空间。

  另一方面,梁律师强调,江苏省人社厅应该继续出台与该意见配套的执行举措,以便于遭遇工伤的劳动者都能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