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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2016-11-16 09:5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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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 国王詹姆斯一世 (英国)

  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法,即普通法,各地的法院也逐渐转化为普通法院。

  普通法的形成,使英国有了比较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英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随着十二、十三世纪羊毛业和商业贸易的兴旺,英国经济迅速发展,新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普通法的局限性越来越凸显出来。首先是其形式僵化。依令状起诉是普通法的一大特点,早期的令状是大法官根据实际需要颁发给申请人的,种类上并没有限制。但是,到13世纪后期,大法官不再颁发任何不符合先例的新令状。从此,令状及其所代表的诉讼种类、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都被严格固定下来,形成了一套僵化的程式。对于在新的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到令状,就无法在普通法院里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其次,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内容难免陈旧、落后。还有,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也非常有限,主要是损害赔偿,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这样,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以及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就得不到填补,此外,不要求赔偿,只要求制止侵害行为的当事人也不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

  衡平法成为新的法律体系

  当依据普通法得不到保护时,人们就按照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因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国王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最初国王总是亲自审理,但是,国王日理万机,毕竟不可能事必躬亲,而这样的请求却日益增多,于是国王就把裁判的重任交给自己的大法官。

  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弥补了普通法拘泥于形式的缺陷,采取了简便、经济的程序,以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原告起诉不需要申请令状,只要有起诉书即可。起诉书的形式要求也很宽松,有时甚至有口头起诉就可提起诉讼。在具体审理时,大法官也不受普通法内容的限制,而主要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判决,创制出了很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这样,在14世纪左右,就形成了与普通法不同的一种新法,因为它是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便被称为“衡平法”。衡平,就是平等、公正的意思。

  由于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衡平法也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大法官的脚”,意思是它十分灵活,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到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们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普通法的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两大法律渊源的矛盾和冲突

  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以后,成为英国最重要的两大法律渊源。虽然由不同法院创立,并有各自的实施领域、诉讼形式和救济方法,但是两者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普通法是基础,实施领域是全方位的,救济方法虽然单一但适用范围却极为普遍,而衡平法一开始就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而出现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它所关注的也仅仅是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但是,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范围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所以,两大系统之间矛盾和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普通法院的法官们常常痛斥衡平法院干涉普通法院诉讼活动的做法,衡平法院的法官们则针锋相对,声称衡平法院有理由根据强烈的道德心来纠正普通法院的错误。后来,国王詹姆斯一世为这场纷争作出裁决,认为衡平法应当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必须以尽可能遵循普通法的规则为前提,这就较好地平衡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利益,从此,“衡平法优先”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原则。

  1875年,英国进行了较大的司法改革,废除了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同时,根据新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正式合并,所有法院都可以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完全消弭,衡平法也没有彻底消失,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制新规则的重要手段,只是它已经不再有单独适用的法院。(蒋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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