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沙区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 纠纷涉及伦理财产社会复杂问题
家事纠纷处理面临适用法律难判决执行难
清官难断家务事。
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家事纠纷的“难”,在于不仅涉及到现实纠葛,还夹杂着历史恩怨;不仅要捋清案内的来龙去脉,还要明辨案外的末枝细节;不仅包含财产纷争,还牵涉人身、人格利益;不仅要解开法结,还要打通心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的该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显示,家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日益加大。白皮书建议,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家事审判水平,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家事纠纷始终保持高位运行
根据沙区法院统计,从该院审理的家事案件构成看,婚姻案件在家事案件中比重最大,其次是抚养、扶养纠纷和继承纠纷。根据司法统计数据,该院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共新收各类家事案件5386件,其中离婚纠纷4317件,抚养、扶养纠纷527件,继承纠纷322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32件,赡养案件15件,其他案件73件。
据乌市沙区法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陈晶晶介绍,近年来,家事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从每年结案情况看,调解、撤诉率较高。大多纠纷能够自行协商或在法院主持下和平理性解决,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用司法判决的方式“强行”解决。
她说,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赡养抚养、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多因身份关系或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而产生,其裁断对象是家庭内部矛盾。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家事纠纷案件涉及到感情、亲情等身份因素,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特点;家事纠纷也具有强烈的财产性,虽然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但几乎所有家事纠纷最终都与财产有关,比如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费用、赡养案件中的相关费用、继承案件的被继承财产等。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家事纠纷所涉及的财产价值逐年升高,给分割带来较大的困难。
沙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玉凤分析说,在该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中,婚姻案件诉讼主体多为中青年、自由职业者、高学历者,原告多为妇女。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较之男性仍处于弱势地位,受害者多为妇女;涉少案件(包括抚养及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中未成年子女是间接受害者。在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家事纠纷都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影响。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该院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1677件,占总数的63%;继承案件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多数存在争议。遗产继承类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一方面是家庭人口众多,父母过世后,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少则三四个,多则八九个,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又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问题。另一方面被继承人再婚,死亡后继承往往牵涉到几个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少数是已经商量好只为讨个司法文书办理过户等手续。
存在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
“家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沙区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对此进行了分析。
陈晶晶说,特别是家事案件中,判决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但诉讼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存在举证难。夫妻二人世界里,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司法实践中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无过错方请求获得损害赔偿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
她说,在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认定困难。共同财产一般由一方掌管。离婚前,常常会转移财产或制造债务,离婚时恶意隐瞒财产,导致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非常困难。在赡养纠纷诉讼中,赡养方式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给付金钱的义务易执行,但是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方面如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顾却很难执行。
高玉凤分析说,家事案件往往与家庭、婚姻、财产及子女成长纠缠在一起,纷繁复杂,给执行带来难度。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探望权,但部分离婚当事人一旦离婚就变成了仇敌,或者判决规定的探视时间与子女学习生活冲突,而导致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尽管法律赋予了探视权执行的效力,但在抚养一方不肯配合或者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她说,目前,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大,外来务工人员增多,这些案件被告到庭率低、公告率高、缺席判决率高、执行率低。法官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审理和法律关系的认定,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家庭矛盾。
家事案件审判需专业化
沙区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就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建议,认为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建立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实现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专业化;突出“专业化法官、类型化审案”,将家事案件的法官从普通法官中分流出来,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家事审判队伍。家事案件法官不仅要实现学历与阅历、智商与情商、定力与能力的有机融合,还要精通法律精髓、通晓民风民俗、了解人情世故等。
陈晶晶认为,法院要打造以“温馨、和谐”为主旋律的家事审理模式,把当事人情感的修复和家庭关系的改善,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价值追求。让柔性审判消除家庭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柔情,形成具有特色的家事审判模式。还应当重视庭前会议制度,面对家事案件审判压力,在重大、复杂,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上引入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将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理清案件的争议点,庭审集中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对诉讼效率的提升发挥着积极作用。另外家事案件矛盾易激化,庭前会议可以使法官提前介入双方的矛盾中,便于掌控双方的情绪,防患于未然,杜绝矛盾升级。
高玉凤则提出,要将心理辅导、调解疏导代替一判了之。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因为审判程序的结束而终结,案件中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是永远存在的。因此,调解永远比判决更易于当事人日后的相处。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情绪激动,按照冰冷的法律处理家事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家庭内部矛盾,尤其是抚慰当事人的心灵创伤。家事案件的法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更多运用心理辅导、调解疏导等方式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遭受二次情感伤害。
“应当借助妇联、共青团、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社区等各方面力量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沙区法院白皮书还建议,应当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聘任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社区主任担任人民陪审员,对矛盾冲突,争议较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和社会团体维权优势互补,形成强大的合力。
另外,白皮书认为,审理家事案件不能仅仅盯着夫妻双方,还要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应判决离婚。同时,在处理家事纠纷时,老年人合法权益也要放到重要位置,老年人的赡养还是要以家庭赡养为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重心。在审理少数民族群众家事案件时,也要注意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与尊重当地善良风俗相结合。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法律制度,寓法治教育于司法审判,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守法习惯;另一方面,要注意对各民族风俗加以甄别,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善良风俗习惯。(潘从武 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