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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激增背后

2016-11-13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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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宝强离婚案因启动庭前谈话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在这起离婚诉讼中,马蓉对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之诉也夹杂其中,起因就是王宝强最初发出的那条微博。暂且不论“宝马”二人是非对错,仅说因在微博、微信、论坛等各大网络平台发言而惹上名誉权纠纷的案例,近年来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汪峰诉“中国第一狗仔卓伟”、邓超诉三新浪博主的“出轨门”事件、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侵权、范冰冰与毕成功间的名誉之战等,一波接一波。不久前,被指“撩汉”的田朴珺也将某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由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汇聚了大批文化公司和娱乐明星的“入驻”。记者从属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该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2002年至今,以网络媒体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案件呈逐年增加趋势,且涨幅不断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至11月,仅朝阳法院民一庭受理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量至少比去年总数增长3倍。

  明星维权主动“串案”增多

  “现在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串案’变多了。”这是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对这类案件最明显的感觉。“这其中,尤其是一些不是特别知名的二线演员,每当遭遇图片被滥用、涉嫌侵权文章被广泛转发等情况,起诉的包括媒体、单位和个人在内的被告能有几十个。虽然围绕的是同一个人、同一张照片或一篇文章,仍然属于独立的案件,要分别进行审理。”

  记者了解到,女演员孟瑶因美容医院擅自使用其照片开展宣传引发的侵权诉讼,被起诉的被告包括媒体、单位在内,就多达43个。在其他相关的诉讼中,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支持了孟瑶部分赔偿请求。

  矫辰告诉记者,孟瑶遇到的这种侵权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明星的肖像被擅自应用在例如美容整形、产后修复、不孕不育治疗等方面,引起社会错误联想,从而给明星肖像和名誉造成损害。这种现象在网络环境下体现得更为明显,很多医疗机构在宣传自己的时候,都随意从其他同类机构的网页上转发文章、擅用图片,使得侵权文章或图片传播范围非常广泛,这也是造成“串案”增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而除了网络快速传播的因素,“串案”增多还有更深层次原因,矫辰称,他在司法审判中发现,很多网络侵权案件均是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甚至同一律师代理的,这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专司此类诉讼业务,形成了类似“职业打假人”或“职业打假公司”的专业化、流水线运作。

  对此,该庭副庭长孙铭溪也有同感:“在典型的‘串案’中,诉讼请求往往都是以索要赔偿为主,以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为辅。虽然每个案件赔偿的数额可能并不高,但是几十起案件‘走量’维权下来,还是一笔可观的赔偿。这种产业化的特点也催生了此类案件高发。”也正因如此,这类案件调解和撤诉率相对都较低。

  但另一方面,矫辰和孙铭溪都提出,也正因有了这些群体的积极主动维权,才使得网络肆意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客观上起到了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

  定赔需谨慎以避免不良诉讼

  网络侵权案件的快速传播特点带来的第二个维权变化,便是对损害赔偿的把握。

  据矫辰介绍,网络的快速传播特性,使信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传播至不特定的广泛受众,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应该如何评估就成为难题。在曾一度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件中,被诉两家网站的赔偿数额就曾经成为审理难点。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网友傅学胜炮制了所谓某公司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国际实业公司的一位女处长,非法中标等内容。该信息一出便在网上疯转,迅速成为网络热点话题。事后,当事人“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以侵权为由,将两家转发这则不实消息的网站“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告上法庭,共计索赔10万元。谣言炮制者傅学胜则经举报后被警方抓获。

  据审理此案的孙铭溪介绍,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侵权信息的源发者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而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因此民事赔偿部分针对的只是两家转载此文章的网站。审理中我们发现,由于这一事件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大量的网络媒体进行了转发,每一次转发都在扩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去测量其中的一两家转发媒体应该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其实特别难以评估。

  最终,此案经过两审审理,法院判令两网站的经营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孙铭溪说,在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上,由于快速传播的特性,导致立法也很难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官更不可能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去全面统计共有多少网站转发了侵权信息,然后再计算某几家被诉媒体的侵权责任,因此更多需要根据侵权情节等各种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在裁量赔偿数额的时候,法官还需要通盘考虑,避免过高的赔偿标准激励被侵权人以此获利的冲动。

  服务商不能为“通知”设门槛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之外,又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在《规定》出台之后,对于网络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已经比较完善了,但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有待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矫辰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本名吴丹红)状告网络红人吴虹飞、新浪微博名誉侵权一案,也曾是热门案件。吴法天称,吴虹飞在新浪微博上无故发布恶毒辱骂自己及母亲的微博内容,短短几小时转发量就超过2000条。而新浪微博未能提前审查致该条微博发出,且其向管理员举报后,相关微博并未直接删除,导致其侵害后果被扩大。经审理,法院判决吴虹飞侵权成立,且新浪微博在采取删除措施上存在不足,导致损害扩大,在一定范围内与吴虹飞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5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对于通知的形式并未给出明确要求。

  据矫辰介绍,实践中,很多网络服务者根据自己的需求设计了很多所谓的“通知”程序,例如要求必须经过特定的侵权投诉链接,必须经过争议评审会的评定等,至于直接在微博上“@”服务者,或者直接发送通知内容到网站公共邮箱等方式则不予认可。对于网站专有的且大众均知晓的通知方式,司法实践中会尽可能尊重,但底线是不能突破侵权行为法的要求,否则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除此之外,在被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起诉网络服务者,也可以作为其获得所要查找的网络用户信息的一种手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相关信息。

  针对目前侵犯网络名誉权泛滥的现状,矫辰和孙铭溪均认为,应不断完善网络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促进行业内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规范网络行为。自此基础上,搭建专业化的矛盾化解平台,对源自网络的纠纷和矛盾,利用网络自身的力量来解决,促进其良性有序发展。(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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