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扶人被讹,本不该自证清白

2016-11-13 09:2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字号  分享至:

  50多岁的女子跌倒,12岁小女孩主动过去扶起,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女子反过来诬陷小女孩,吓唬她不赔钱不能离开,最后幸好有热心群众站出来作证,帮忙解围,女子没能得逞。近日,这一幕真实地在广东廉江市建设大道上演。

  这又是一起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在不少普通民众看来,若不是这次有热心群众作证,恐怕小女孩子就得反受其害,甚至得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不说,近年来,类似新闻在各地反复上演,使“扶不扶”成为一个社会话题。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看,“扶不扶”本不该成为问题,廓清扶人者与被扶者的双方责任未必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对这一举证责任原则作出详细诠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若被扶者一方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是扶人者将他(她)撞到的,那么扶人者显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更没有必要满世界去寻找善良的目击者,以自证清白。而被扶者错怪了好人,则存在两种可能情况。

  一种是确实因认识错误产生了误解,那么被扶者也应该通过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解决因此而引发的纠纷,由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情况作出判断。若是有过分的维权举动则将涉嫌违法犯罪。另一种则是假装摔倒或者明知并非他人撞到,却借机碰瓷,这种情况轻则构成治安管理与处罚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者敲诈行为,重则触及刑律,涉嫌敲诈勒索罪。

  实际上,面对“扶人争端”,各地司法机关以及媒体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法治原则,救助行为永远都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法律本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最先应该着力去做的,并不是发动全民寻找目击证人,那只会扩大扶人就要自证清白的误解,而是要强调双方应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重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以上前提下,若有必要,司法机关可以为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在法律渠道之外搞“纠缠”,司法机关就应该依法警告、制止。这样才能让救人者有底气,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让爱心不再纠结。如果确实有证据显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救人者,就应该依法追究敲诈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社会正气抬头。如此才能守住社会良心的底线,不让全社会陷入“扶不扶”的纠结之中。(舒锐)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