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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消费者未开拆商品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

2016-11-11 15:27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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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如东县一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频繁购物,竟然在收到商品未开邮包前,就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进而要求三倍赔偿。

  11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消费者意图通过检测发现系不合格商品后再行索赔的,商家不构成欺诈,但应退还相应货款。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24日,家住如东县的郑先生通过天猫平台向赫群公司购买真丝休闲裤10条,共计价款2550元。同年6月,郑先生怀疑他所购的真丝休闲裤系不合格产品,遂向赫群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鉴定。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郑先生当庭提交了未开封的邮包。经第三方鉴定,其中8条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郑先生为此支付检验费用6000元。

  郑先生在提起诉讼后,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5年年底,郑先生向赫群公司提出调解方案,并邮寄了一份事先他本人签名的《和解协议》,要求该公司退还他购买衣物的全部货款,支付检验费,并进行补偿。赫群公司不认可该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2016年3月,郑先生将赫群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退回10条真丝休闲裤的货款2550元,承担检验费6000元,并赔偿7650元。第一次庭审中,郑先生申请撤回了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另行裁定准许。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约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经营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郑先生向赫群公司购买的10条裤子经相关部门检测有8条属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商品有权要求退货,赫群公司应返还相应货款,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郑先生在购买案涉商品后未拆开邮包,即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赫群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并向赫群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此前还曾多次就产品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可以认定其系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其请求获得三倍惩罚性赔偿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郑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未开拆即请求惩罚性赔偿有违诚信原则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蒋小云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条款所指的欺诈应是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郑先生非因看到赫群公司宣传面料成分购买商品使用,而是意图通过检测后发现系不合格商品的,再行索赔以获利,对郑先生而言,赫群公司不存在欺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力规避法律,而消费者亦应受其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近年来,网络购物因方便快捷,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首选,虽然网络平台运营商也在致力于商家诚信体系建设,但商家所售产品质量仍参差不齐,导致纠纷频发,更有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本案中,郑先生曾多次就网络购物提起赔偿诉讼,且其在本案商品购买后尚未开拆包裹的情形下,即请求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也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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