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似被蒙上一层“司法神秘主义”面纱。案件的事实认定、举证认证与法律适用彼此“泾渭分明”;罗列式的举证、笼统的“三性”认证,证据与证据间的关联印证、事实与证据间的逻辑推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由之分析论证缺失或不足;而在“本院认为”部分的法律说理则常显简单、生硬,引用法条却不作释义,确定罪名或是量刑则只见结果却不作分析论证,或至多浅尝辄止,告诉 “是什么”,却不说“为什么”。
英国刑事法院今年9月23日的一起谋杀案的量刑判决书,让我们品味到了从“为什么”到“是什么”的原因,知晓了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缜密逻辑推理。该判决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法官借助严密的逻辑分析和一般经验规则,对案发于2003年的被告人行凶犯罪并涉及性侵犯和诱拐行为的事实情节作了一次“还原”论证。法官将证明被告人前述犯罪的事实和已查明的证据间的关联性进行层层剖析,推理条理清楚、环环相扣,论证严密细致、结构严谨,向被告人以及所有读者清晰地展现了法官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内心确信的形成脉络。
二是该案被告人因2011年3月另一个谋杀案而被判入狱服刑中,法官从两起谋杀案的作案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等相似性入手,结合被告人心理分析、悔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量两案的罪责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后,作出“不得提前释放的终身监禁”之量刑判决。对于如此推理缜密、说理详尽的判决,正如最后法官结语所希望的“我们已感受到了正义的实现”。
附:
布里斯托皇家刑事法院
女王诉克里斯托弗·哈利维尔
量刑判决书
约翰·格里菲思·威廉姆斯法官
2016年9月23日
哈利维尔的罪行及其证成
克里斯托弗·哈利维尔,你现在可以坐着听我对你的量刑判决。
陪审团已确定你谋杀丽贝卡·戈登的罪名成立。不幸的是,她年轻的生命因为吸毒而饱受摧残,这使得她不得不沦为妓女挣钱以满足毒瘾。虽然她回来和朋友们聚会时还在吸毒,但是她仍怀有希望,有朝一日她能摆脱毒瘾,重归家庭,过上早些年她就憧憬的但却被她的毒瘾剥夺了的美好生活。可是,当你杀害了她,也剥夺了她可能实现的幸福人生。
你对她死亡当天情形的解释完全是牵强附会,你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被定罪,希望服刑的最低期限不会被增加。但是,你罔顾事实真相,再怎么口口声声为自己辩白也毫无意义。
你告诉富尔彻警官,你和一个不知姓名的妓女发生了性关系,在给她脱衣服前勒死了她,并把她的尸体丢在奥克苏波特姆围墙旁边的灌木丛中。第二天晚上,你回去挖了个坑,把她埋了。我确信你所说的话只有一部分是真的。
我观察了你在整个审判期间的表现,也听了你的证言。我毫不怀疑,你是一个自我中心、专横跋扈、自行其是的人,而且工于心计,诡计多端。
在听完证词后,我确信以下事实和情节,达到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1)你认识丽贝卡·戈登,而且认识她有一段时间了。你们的关系并不寻常。我认为你不太可能会被她迷住。据我判断,你是想要控制她。你利用她吸毒和妓女身份这两个弱点,把她当成可以随时玩弄的性工具,但她对你没有什么兴趣。
2)2003年1月3日凌晨,当她与丽贝卡·博斯特一起站在“欲望和命运” 俱乐部外面时,你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经过,你叫了她。那是因为你想让她跟你走并和你上床,但她显然不感兴趣。她回到了朋友那里,因为你还没走,她又过去和你说话。你们发生了争吵,她朝你大喊大叫,这清楚表明她不想和你走。她又回到了朋友那里,但你还是没把车开走,于是她上了你的车,坐到了后座上。丽贝卡·博斯特形容她当时“发火了”,也就是说,很愤怒,因此我断定,她跟你走并非出于情愿。
3)然后你开车前往某个隐蔽的地方,最有可能是去了斯温顿的南边或萨弗内克森林,也就是8年后你杀害西恩·奥卡拉汉的地方。接下来发生的事就必须要推理了。综合科医生在案发当天的晚些时候检查过你的伤情——你的小指断裂、脸被抓伤,而这些伤就是我进行推理的切入点。我不采纳你所谓的和某个乘客打过架的说词,我推断你肯定袭击了丽贝卡·戈登,而且一定是因为她拒绝和你发生性关系,你才会袭击她。在她反抗时,你杀死了她。你显然是故意杀人。还有,我确信,她为了活命,一定是拼命反抗,但在体力上她不是你的对手。
4)之后,你开车到了奥克苏波特姆,你知道这个地方非常偏。在那里,你镇定地脱光了她的衣服,这样,即使她的尸体被人发现, 法医也不会察觉出她与你的出租车或者你本人有任何关联。你第二天晚上回来把她埋了,接下去几年里你一次又一次地回到埋尸地点,以确定埋在浅坑里的她的尸体不会被人看见。
5)2011年3月24日,当你意识到你已逃脱不了警察对西恩·奥卡拉汉谋杀案的侦查,你一时良心发现,坦白了自己8年前杀害丽贝卡·戈登的罪行。我认为,如果没有你的坦白,丽贝卡·戈登的遗骸可能永远不会被发现,但是你接下来的行为却让这一减刑因素大打折扣。在被捕后,你对所有问题的回答都是“无可奉告”,你还开始试图操纵警方调查和法庭程序,妄图逃避你完全应得的法律惩罚。
我确信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诱拐罪。丽贝卡·戈登不想和你走,如果她知道你准备强奸她,而且如果她不按你说的做,你就会使用暴力的话,那她根本不会跟你走的。你显然对她进行了性侵犯,而且你藏匿尸体的行为加重了你的犯罪情节。
对哈利维尔的量刑及判决
鉴于该谋杀案发生在2002年5月31日与2003年12月18日之间,所以我必须遵循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276条和附件22中的过渡条款以及2000年《实务声明》Cr App R 18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但是,最低关押刑期必须不仅要反映你谋杀丽贝卡·戈登的罪责,而且还要体现2011年3月你谋杀西恩·奥卡拉汉的罪责。对西恩·奥卡拉汉的谋杀案,则适用2003年《刑事司法法》附件21的规定。
在对你谋杀西恩·奥卡拉汉的罪行作量刑判决时,考克斯法官认为你要求从轻判决的理由,明显只是在对控诉证据进行辩驳而已。她确信,在2011年3月19日星期六傍晚,你关闭了出租车上的寻呼装置,然后围着斯温顿老城转了约40分钟,直到你看见西恩·奥卡拉汉。你邀请她或者说服她坐你的出租车回家,于是她上了你的车。当她突然意识到你不是驾车带她回家时惊恐万分,因为你开车往相反方向去,出了斯温顿,驶往萨弗内克森林。你说她一开始就让你开车送她到克林汉姆,对于这个辩解,考克斯法官并不认可。在森林里,你强奸了她,随后杀害了她,并把她的尸体丢到了森林里的某个地方。你持有一把匕首,并把它用作杀害西恩·奥卡拉汉的凶器,这已得到证实。据此,量刑起点应当是25年。
考克斯法官确信你是蓄意谋杀。在3月21日星期一的某个时间点,你将她的尸体从第一次的藏尸点转移到了唐斯的某处,直到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才被警方发现。当时她的尸体部分暴露在外,从她的衣着状况可以看出,除了谋杀还涉及性侵犯。她头部有戳伤,脸上有很深的瘀伤和擦伤,这与拳打脚踢造成的损伤相吻合。她的胸部也有瘀伤和擦伤,尤其是她的左胸和乳头,可能被咬伤,伤情很明显。
考克斯法官认为,当西恩·奥卡拉汉发现你不是要送她回家后,她一定很害怕很惊慌。法官也确信,你是极其努力地去藏匿尸体,要不是警方在此地强力搜索,你肯定会把尸体继续藏好。考克斯法官忽略了你的前科,如果是我,在当时情况下也会忽略了你多年前犯下的罪行。因为你承认了罪行,她判定减刑5年,确定最低关押刑期为25 年。
我注意到你在描述谋杀西恩·奥卡拉汉的情形时对陪审团撒了谎,而你在描述谋杀丽贝卡·戈登的情形时也同样撒了谎。肯定不止我一个人认为你在辩护时冷酷无情,而且你的陈述自相矛盾。你说不想让西恩·奥卡拉汉的家人继续痛苦下去,但是你又不直接带警察去找她的尸体。你向富尔彻警官坦白了罪行,但就谋杀案向你询问时你又表示无可奉告,随后你又作无罪辩护,这种反复进一步增加了死者家庭的痛苦。
你给丽贝卡·戈登的家庭也带来类似的痛苦。你一开始承认谋杀了她,接着又拒绝回答所有问题。在对起诉标准进行几个小时研究后,你编造了一个关于两名毒贩的荒诞故事。虽然我无法因你对死者家属这种冷漠的态度而增加你的刑期,但是我非常清楚,你没有任何可以减轻的情节。
我已经考虑丽贝卡·戈登父母发自内心的证词。
我确信这两起谋杀案之间有真正的相似之处。它们之间相隔九年,很可能是因为你没有作案机会。
除了过渡条款,我也考虑了《实务声明》第18节“特别严重案件”标题下的有关规定,即“在最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大幅度上调刑罚,例如涉及多起谋杀或数个加重因素。在通常情况下,最低关押期可以为30年……让罪犯的获释希望渺茫或没有希望获释。而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表示此案情况特殊,不设置最低关押期,这样就不必设置期限为终身的最低关押期”。此外,我还参考了刑事上诉法庭对案号为[2004] EWCA Crim 1762沙利文等人一案的判决,特别是该判决书中的第26段和第 27段。
根据2003年《刑事司法法》附件 21的规定,我判定两起谋杀案都涉及诱拐受害者和性侵犯行为,都有因藏匿尸体而被加重的犯罪情节。我确信你的罪行非常严重,符合终身监禁的标准,而且根据过渡条款,我也可以不设置最低关押刑期。即使我要设置,那最低关押期也会非常长,实际上你可能永远不会被释放。
我判处你终身监禁,且不得提前被释放。
附 言
我想借此机会对爱德华兹女士和戈登先生说几句。你们一直生活在孩子失踪的噩梦里,这对每个父母来说都是噩梦。然后某一天,你们发现她在多年前已经死亡,而且赤身裸体地被埋在荒郊野外。你们被剥夺了和自己最亲近最爱的人说永别的权利。而克里斯托弗·哈利维尔的最终归案,又让你们不得不经历一个刑事司法程序。肯定有些时候,你们会怀疑这个案子究竟是否能终结。请允许我这么说,在整个过程中,你们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了尊严和礼貌。我希望你们能感受到正义的实现,虽然这不能让你们的女儿起死回生,但起码能带给你们一点安慰。
我还想提一下奥卡拉汉先生和夫人。因为这次审判,他们不得不重新回顾一遍西恩被杀害的细节,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折磨。他们同样也表现出了尊严和礼貌。
我向你们所有人致敬!
(翻译:袁跃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