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军,一位基层民警,在执法时遭遇抵抗,处置过程中,一名当事人死亡,于是引来了各路媒体惊涛骇浪地讨论。舆论极为明显地分裂为两个阵营,一方认为王文军正常执法,无罪被冤;一方认为王文军把人打死,必须偿命。两种情绪都非常激烈,两种看法没丝毫交集,于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有理,每个人都认为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正义。

中国人是非常讲情义的,以情义为纽带,联结了许多大大小小的群体。在法律不健全的社会里,情义纽带可以带给人安全感,这不可否认。
然而,情义,是个说不明白的话题。而且,相对于靠情义纽带联结的模糊规则,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利益的法律,才是我们最应该信赖和依靠的。
法官审理案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遇到事情,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情义的归情义吧,既然涉及到了法律,就让我们来谈谈法律。
有人报警,王文军出警,合法。
王文军要把违法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合法。
周秀云抱住王文军的腿,王文军经多次警告后,将其控制,合法。
周秀云一直不松手,王文军持续加力,作为一名老警察,王文军应该可以预见自己如果继续控制周秀云的话,可能会造成周秀云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发生,而这是一起普通纠纷,没用必要将武力等级上升到致人受伤或死亡的程度。但是,王文军过于自信,以自己多年的处警经验断定周秀云最终会松手,轻信能够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了周秀云重伤。王文军“轻信”自己可避免伤害发生,是以自己多年的处警经验为依据的,符合过失犯罪的条件。
王文军后来查看了周秀云的状态,以自己的经验断定周秀云并没有受伤或者死亡,所以踩着周秀云的头发对其继续控制,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救护时间。这一切都是王文军“过于自信”心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的延续。
由于王文军“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了周秀云的死亡,应当对此负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有人说王文军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论断不仅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也不符合逻辑。故意杀人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文军是一名警察,他当然知道故意杀人意味着牢狱之灾,他之所以在周秀云倒地之后观察周秀云,踩头发控制周秀云,就是出于认为周秀云没有受伤而是在装。如果他有杀人的故意,他在作出这种判断之后,应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但他没有。如果他的判断是周秀云已经死亡,那么他也没必要再踩着周秀云的头发来控制对方。他的所有行为,以及现场的证据,都支持了我们之前的论断,即他的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这就是法律,法律是正义的同时也是严肃的,它不听你的解释,只看你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这就是法律,法律是平等的同时也是冷静的,它不看你曾经有过什么辉煌成绩,只看你当下是否做了错事。这就是法律,法律就是这样,你可以找出一百个理由来为自己开脱,但法律只关心你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

再多的言语也无法扭转王文军面临的刑罚。让情义的归情义吧,我们痛心、惋惜;让法律的归法律吧,我们尊重、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