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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太原“12·13”案宣判 公信力始于公正

2016-11-11 02:03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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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始于两年前的太原“12·13”案,如今告一段落。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既没有认定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也没有判王文军无罪,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了不枉不纵,可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来形容这次判决。

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不同于一般案件,太原“12·13”案形成的舆论涟漪波及至今,由于涉及到“民警执法”以及“农民工讨薪”等字眼,愈发显得敏感。正因如此,法官更需要保持定力,“做法律世界的国王”,不能迎合舆论,甚至媚众,也不能屈从于权力,故意偏袒某一方。以严谨的依法审判输送正义,并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判决就有公信力,也能服众。

当然,坊间有两种尖锐的声音,一种认为判轻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王文军在执法过程中为了摆脱制服周秀云,实施了扭按周秀云头部的行为,制止措施明显不当,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的死亡,确应承担也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换言之,王文军并无致周秀云死亡的故意。

另一种认为判重了。在被害人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并有袭警行为的情况下,如此判法,以后还让民警怎么执法?其实,执法不等于乱来,依法执法才更有权威。如果执法时越界,不仅于法不容,更容易酿成悲剧,导致双输。周秀云死于非命,王文军难辞其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而王文军所采取的制止性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须承担相应刑责。此次判决,也是对坊间声音的一次厘清,可正视听。

其实,有争议不可怕,有质疑也不是坏事。无论质疑还是争议,都有利于推动公正审判,也为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判决应经得起推敲,不留下任何缺陷。惟其如此,才能提升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进而塑造公众的法治信仰。

“奉法者强则国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建设法治国家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都需要普通公民信奉法律,也需要司法机关呵护法律尊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才更加可期。

回到太原“12·13”案上,由于这是一审,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上诉。接下来事态如何延展尚不可知,但可确定的是,血的教训不可虚置。所有执法者都应该提高执法水平,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不会为、乱作为,执法规范化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才能更好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秦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