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文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电话等
语音专线“400”等申报主体拒绝个人申请
法制网北京11月9日讯记者万静 工信部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要求,将大力整顿和规范重点电信业务,2016年11月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完成语音专线和“400”等的排查清理。
语音专线、“400”等申报主体必须为单位
《意见》还提出将建立通信行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在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中被相关部门认定违规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对其营业执照、法人信息、违规行为等进行详细分类记录,在全行业实现信息共享。各基础电信企业对黑名单用户,在申请成为业务代理以及申请使用语音专线等重点电信业务时,一律拒绝受理。
《实施意见》还提出,从严加强新用户入网审核和管理。
首先是严格申请主体资格。语音专线和“400”、“一号通”、“商务总机”等重点电信业务的申办主体必须为单位用户,严禁发展个人用户。
其次严格办理渠道。用户必须在基础电信企业自有实体渠道申请办理上述重点电信业务,并由基础电信企业负管理责任,严禁代理渠道或网络渠道代为办理。
第三是严格资质核验。申请用户应当提供单位有效证照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位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属申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的,要同时提供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核验、登记与留存上述证照信息以及业务使用用途。
第四是严格申请数量。同一用户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全国范围内申请“400”、“一号通”、“商务总机”等重点业务号码,每类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建立外呼白名单制度
根据工信部上述《意见》还要严格电信台账管理,从严加强业务外呼管理。
首先严格外呼审批。用户申请“400”、“商务总机”外呼以及自带95、96等字头短号码通过租用语音专线开展外呼的,必须由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及以上公司从严审批并负管理责任,业务合同中必须明示允许的外呼号码或号段以及外呼用途、时段、频次等。新增“一号通”一律禁止外呼。
其次建立外呼白名单制度。各基础电信企业允许外呼的上述重点电信业务号码必须为本网实际开通的、属本企业分配的号码或号段,并统一纳入白名单管理,对白名单以外的外呼号码一律进行拦截。通过本网中继外呼时,严禁使用它网的固定、移动用户号码或“400”等业务号码。
对于公众关注的手机实名制,《意见》提出要从严从快全面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要求电信运营商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虚商们要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确认,对未登记或登记信息错误的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同时严格限制一证多卡。
专家建议“电信诈骗”提法应当修正
电信网络诈骗起源于20世纪末的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是台湾当地的诈骗分子采用刮刮乐、六合彩等形式实施诈骗,之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进而演化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2003年前后,迫于台湾地区的严打态势,这种“台湾式诈骗”通过福建省传入我国大陆地区,并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2004年前后,一些学者根据此类诈骗中运用手机短信实施诈骗的特点,一度称之为“手机短信诈骗”。
2009年,公安部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增进各方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协作,将此类案件定性为电信诈骗案件。从此,“电信诈骗”一词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统一称谓。
目前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统称为“电信网络诈骗”,如工信部、银监会、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及银监会、公安部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均使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表述。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认为,“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的提法都不够准确,容易引起误解。他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 “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
王春晖分析指出,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电信”一词,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电信运营商及其从事的信息通信业务,如《电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电信”一词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著名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企业名称,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China Telecom)。
事实上,以上所称的“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准确的定义是:“利用通讯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