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反腐见闻(之五)
皇家检察总署成立30年作用可不小
季美君
英国反重大欺诈局只侦查起诉特别重大复杂的腐败和欺诈犯罪,而一般的腐败、欺诈案件多由警察侦查、皇家检察总署(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简称CPS)起诉。在英国,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多被称为腐败犯罪或欺诈犯罪,如普通法中的受贿罪,制定法中的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历史上,英国和威尔士的刑事诉讼注重采取私人追诉主义,直至1880年英国才设立检察长(DPP,Director for Public Prosecutions)一职,约翰·莫尔爵士(Sir John Maule)被内务部任命为第一任检察长。当时的检察长仅负责几类特别重要或疑难的案件,如谋杀、叛国、腐败等案件。其工作程序是,检察长作出起诉决定,然后由其职员在全国各地起诉案件,其他案件都由负责侦查的警察在各地自行起诉。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欺诈、抢劫、贩卖毒品、滥用武器和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人们对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同时行使决定起诉权是否妥当表示忧虑,再加上在Maxwell Confait一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三个年轻人所作的判决,引起人们对警察侦查案件的方式产生极大的怀疑和不安。成立统一检察机构负责审查起诉案件的呼声不断,皇家检察总署应运而生。皇家检察总署成立于1986年4月至10月间,检察长(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DPP)负责该署的工作,并对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负责。由独立的、受过良好法律培训的人员负责起诉工作,是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证,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英国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由来已久。这一点从踏进皇家法院(the Royal Courts of Justice)大楼时就能明显地感受到。皇家法院从外表上看像一座大教堂,是伦敦最壮美的建筑群之一,建于1871至1882年,最初有19个法庭,后又扩增了16个,这些法庭由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共享。长长的走廊两侧装饰精致华美,步行其间,仿佛能感受到司法的神圣与正义。今年7月21日,英国首位女司法部长(Lord Chancellor,又称大法官)伊丽莎白·特鲁斯(Elizabeth Truss)的宣誓就职典礼,就是在皇家法院大楼第4号法庭举行的。司法部长就职仪式是英国法律界的大事,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勋爵、总检察长赖特(Jeremy Wright)到场致辞。由此可见,皇家法院在英国司法界的地位与荣耀!而这份荣耀自然包括担任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们的出色表现。
皇家检察总署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最大的起诉机构,总部设在伦敦和约克镇。皇家检察总署自成立以后,其机构历经数次调整与改革。从成立之初的共设31个地区检察院和55个地区检察分院,到1987年增设西、南、北、中四个地区检察院,再到1999年4月,根据“格雷德韦尔报告”的建议,将皇家检察系统重组成42个地区检察院(与42个警察区划分相一致)。目前则是按地域分设为13个地区检察院。整个检察系统分为皇家检察总署和地区检察院两级,皇家检察总署是一个领导机关,由检察长领导。皇家检察总署总部设有四个专家办案组(specialist Casework Divisions),负责处理最严重和复杂的犯罪。同时,总署还负责向全国发布起诉政策,不仅向警察和其他侦查机构提供建议,而且还准备案件向法院起诉以及在法庭上进行指控。此外,还要帮助支持犯罪受害人和证人,为他们提供信息。总署主要职责为:一是起诉权,即对警察侦查终结移送的刑事案件作出独立有效的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二是建议权,即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提出建议,而警察应如何行使权力的依据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地区检察院(CPS Areas)是皇家检察总署下设的分支机构,由一名主任检察官(Chief Crown Prosecutor)担任检察长,负责该区的日常起诉工作,领导检察官们在本地实现司法公正。每个地区检察院管辖数个郡,如英格兰东部地区检察院包括四个郡:Cambridgeshire、Essex、Norfolk和Suffolk。2014年,该检察院在治安法院的定罪率为87.9%,在皇家法院的定罪率为83%。
据统计,皇家检察总署每年要向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起诉约80万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在治安法院审理,严重而复杂的案件则起诉到皇家法院。目前,皇家检察总署共有员工7000名左右,其中93%在第一线从事各类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在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某一腐败案件时,皇家检察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通常会考虑证据和公共利益两大标准。只有证据充足,同时又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案件,才会被起诉到法院。应该说,在英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成立才30来年的皇家检察总署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