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公益诉讼试点报告
委员称尽快解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问题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强化了对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了其他适格主体的积极性,增进了公益保护的社会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的过程来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与此同时,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抓紧时间研究,力争在试点期限内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为以后全面推开这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报告指出,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
报告中的几组数据,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和热议。
何晔晖委员认为,这项工作是刚刚起步试点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社会方方面面都十分关注。从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在诉前程序结案。所以,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罚标准、办案程序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及时摸索出一些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王万宾委员建议,要加大理论研究工作力度,从现在起到试点两年期结束,实际还不到一年时间了,真正紧迫的任务是解决理论不深不透的问题。
王万宾指出,检察院的中期报告中已多处提到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如在存在问题中提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职能定位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不深不透;在总结经验时提到,要加强公益诉讼基础理论以及调查手段、证据规则、出庭规范等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凝聚理论共识,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等。
“这也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关于公益诉讼问题的理论基础、立法基础还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如果试点结束后,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还是不深不透,下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意见的理论基础就值得研究了。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在试点工作中加大理论问题研究的工作力度,不能等到试点结束以后,还是以不深不透的理论来指导实践。法律上如果缺乏理论依据,下一步工作就困难了。”王万宾说。
“公益诉讼试点是一个新领域,里面有很多新问题、新挑战。我建议检察院认真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比如提起诉讼的、发现的线索都有什么特征,具备哪一些能够提起诉讼,有的时候责任人很难找的原因,等等。应该认真地对这些进行总结和分析,下一步再加强宣传工作。”吕薇委员说。
韩晓武委员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个新事物,这不仅是因为对检察机关来说公益诉讼是项新业务,而且这种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也有诸多不同。因此,对实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应该深入开展研究,以便指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例如,关于赔偿归属的问题。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诉讼,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在这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胜诉后的执行,不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但是对于基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起诉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获赔后,在巨额赔偿金的分配和处理上,谁有资格接受和管理该笔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抓紧进一步研究出更合理、可行的办法。
“从报告看,尽管还存在困难和问题,但试点工作总体是顺利的。下一步,要对公益诉讼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和制度上抓紧进一步研究。”韩晓武说。(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