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最近发现,很多省市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这样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应当予以处分直至开除。那么,如果单位根据计生部门的要求,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开除员工,是否违法呢?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单位给予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先来看看安仔的遭遇吧——
长安君说法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超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因此,安仔的老婆遇到的这种用人单位在哺乳期解除与安仔老婆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起诉到法院,劳动者的诉求都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张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