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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 为退出企业员工“指退路”

2016-11-07 11: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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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家单位的配合下,通州区法院进行腾退执行。马国磊 摄

  北京市通州区被确定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后,将调整退出不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的企业,随之带来相关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

  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草拟了一份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调整退出企业员工安置法律问题指引》的文件,并于10月26日牵头召开了一场关于探讨“副中心产业调整退出劳动法律问题”的研讨会。

  企业退出或引发大量劳动纠纷

  《通州区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指导目录》明确指出,2016年年底前,通州区计划产业调整退出企业2776家,其中整体退出2636家,环节退出140家。

  截至今年6月30日,通州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17件,相较去年同期增长20%,其中涉及副中心建设中的调整退出企业的劳资纠纷占比近1/3。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尖锐矛盾,难以调处。且因清退企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福利待遇的同一性,一旦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极易产生个案辐射效应并引发群体性诉讼。

  通州区总工会主席朱京萍带来了一些数据:目前,区工会与区仲裁委联合建立了专门的调解中心,今年以来调解量大幅上升,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75件,调解率为50%,同期相比受理和调解率均大幅上升。拖欠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所占比例比较大。集体争议案件比较多,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部分人已经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再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根据区政府今年确定的‘通州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可以预见,今年年底和明年将会有大量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出现,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退出工作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员工安置问题。希望通过一份法律合规层面的指引,从源头上提出解决的方案,供相关主管部门、企业参考,实现员工的妥善安置,推动企业调整退出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劳资群体性纠纷的发生。”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立如说。

  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疏解工作

  “面对这么多形式的企业、这么多情况的职工和这么紧迫的时间,不能全指望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可以说光靠法院一家是扛不住的,而且很多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解决得越早越好,等闹到法院矛盾往往就已经僵化了,因此我觉得通州法院做的这份指引非常有意义,但是还要往前再进一步,即如何使指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是我们要考虑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会长李长保说。

  李长保给出几点建议:第一,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统一口径,做到同案到哪里都同判,让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工会等分流一些纠纷,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疏解工作。

  第二,劳动争议不仅是企业和职工的矛盾,也有可能有企业利用职工获得利益的情况。安置和分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际生活比法律法规要复杂的多,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肯定不可能,更多的应考虑分流。断不可动辄裁员,裁员会把所有的矛盾集中于一点上,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而且职工的年龄、教育背景等存在不同,在一个调整政策面前的反应是不同的,需要给职工提供一个选择的机会。尊重职工的选择,也体现了以人为本。

  第三,对裁员的民主程序和申报程序应出台一个规定。有些小微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甚至没有工会,这样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就无法实施,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风险,应引导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调整劳动关系。

  第四,对特殊群体的分流,特殊情况应有特殊政策,比如如何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相关规定。举个例子,政府为保护老职工会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降低成本希望老职工工作到退休,而老职工也许想的是快退休了,最好是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政策出台,三方的想法可能不同。

  “所有工作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帮助职工找到继续生活的最佳方式。与职工最先接触的是企业,我们应思考如何引导企业利用合同法疏解矛盾,企业目前没有这个法律水平,所以需要给企业正确的指引。”李长保说,“我认为这可以作为这份指引的一个落脚点。”

  政府可考虑适当补偿和扶持政策

  “调整退出的指导目录是区政府提出的,是一个政府行为,不是在市场竞争中的倒闭、关闭、裁员。因为公权力的因素使企业搬迁,政府是否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出台一些扶持政策?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面对这样突然的变故,全靠自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是比较困难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飞说。

  杨飞认为,企业退出员工安置有三种情形,首先,最佳的方法是变更劳动合同,保存劳动者的工作,可以维持生活来源。其次,比较好的办法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方法不利于劳动者,但对企业更有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对法院主动出台指引性文件的做法表示非常赞赏,他说:“指引的形式很好,是法院把工作做在前面的表现。产业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法院作出一个规范性指导文件,企业和劳动者看了心里能有一个合理的预判,对劳动者维权是一个指导。”

  他也指出,指引的基础很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尤其应形成多部门都参与的文件,效果会更好。(林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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