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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枪击追砸运钞车者的押运员恐难逃刑责

2016-10-30 07:31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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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东莞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无论追砸运钞车男子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其不幸死亡的悲剧令人遗憾。悲剧已经发生,生命不可重来,开枪的押运人员是否担责俨然已经成为事件的焦点。

  开枪射击的押运人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涉及到刑法当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视频资料及长安镇政府的通报,涉事男子用砖头追砸运钞车的不法行为证据确凿,其追砸的行为显然给押运人员、押运车辆、押运物品的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押运员多次警告之后的枪击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虽然押运员开枪还击追砸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并非所有正当防卫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说押运员枪击追砸运钞车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则是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为防止押运员滥用枪支进行过当防卫,《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就规定,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该《条例》也规定如果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遇到紧急情形,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紧急情形就是指无法克服的紧迫危险。其实该规定就是刑法规定的紧急自卫权行使方式,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分析可知,追砸运钞车男子的行为是否给押运人员及押运物造成无法克服的紧急危险,是枪击者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关键,直接关系着枪击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现有证据无法看出追砸行为给押运人员及押运物造成无法克服的紧急危险(而且有目击者说死者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交通摩擦才追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押钞车并未抛锚无法行驶,押钞车完全可以加速前行摆脱追砸,很显然开枪射击并非被逼无奈的选择,既不符合法规对押运人员慎用枪支的要求,更不符合刑法对行使紧急自卫权豁免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枪击追砸运钞车男子的行为涉嫌防卫过当,恐怕很难不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