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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对举报信的保护是对举报人的尊重

2016-10-28 10:51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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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你我都有可能像谢先生那样举报一些我们眼中不公正、不合理的事情。举报受理机关如何回应举报、作出裁定,要依据法律和规则,但不管如何,关键的是举报在程序上应得到公正、合理的回应。从谢先生的遭遇来看,受理举报的程序恐怕称不上公正、合理。

  与其说此事是个案的偶然曝光,还不如说是信息泄露的必然。这起信息泄露事件,可以上升到群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举报信都被公开,让人“细思极恐”。此事所引起的负面影响远比普通信息泄露大得多,公众对举报制度和举报受理机关的信任也会因此有所削弱。

  对举报信的保护,是对举报人权利的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我们通常所指的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每个接受公民举报的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就保护举报权制定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就有着这样的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而易见,这项规定不只是为了保护举报人,也是为了防止举报信内容泄露,从而破坏证据,不利于调查核实和打击违法犯罪。

  举报本身就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当这种信任被打破时,就不能再发挥举报权的应有运用。正因如此,对于举报信的保护制度,就必须给公众绝对的安全感。不管举报的内容是否合理,哪怕是再荒唐的举报,也要尽到最基本的保护义务。

  对谢先生这封举报信被公开的处理,问题不在广告语是否夸大,而在于举报人的信息随便被公示。首先就该彻查是谁将举报信公开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条例,加大泄密惩戒机制的力度,让举报有法可依,为举报人免除后顾之忧。(摘自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2版《不必嘲笑举报者 应当追究泄密人》,作者: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