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和抄袭之间的区别如何界定?“同人文”类型和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分界在何处?以现有的法律条文审视,这些问题很难得到清晰的答案,硬性的抄袭、侵权的判定和软性的借鉴、化用的定性,在利益各方看来,存在着一个非常明显的“语境时差”。
以《此间的少年》为例,书中直接使用了“郭靖”“黄蓉”等金庸作品中广为人知的人物名字,但其人物小传、人物关系以及重要情节则是另起炉灶,与原著并无关系。在江南初次创作并在网站发表该小说的时候,“同人文”作为网络文学的一种形式已经广泛存在,网文作者们以既有作品中独特的标签生发出新的周边创意甚至是独立创意,形成作品,他们的“语境”保持着与互联网社会当中主体认知共通的一致性,以人类全部知识与信息的总和,作为自我知识储备取用。在这个语境中,经典作品与流行语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当下爆炸式知识与信息的一部分。
而在金庸等原著作者看来,一字一句皆出自原创,若有改动则属侵犯版权。在这个语境里,因为知识和信息生产周期的漫长和艰辛,知识生产者往往单打独斗式地创作作品,以全新的作品面世。但面对“互联网+”和IP开发,原有的知识生产体系正在面临考验。人们讨论知识和信息碎片化的利弊,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经成为事实。正是由于秉持不同话语体系的社群对知识和信息的认知偏差,版权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分裂”。
目前,相关判例仍然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因此,金庸诉江南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结果值得关注。社会应该保护原创版权,也应鼓励创意创新,法律在其中的衡量,对一类网络文学产品的“兴亡”有重大影响。此案无疑具有示范意义,在网络文学已蔚为大观的当下,无疑是值得严肃讨论的话题。
(摘自10月26日《光明日报》2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示范意义大》,作者:曹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