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在北洋法学杰出校友王宠惠先生诞辰135周年之际,天津大学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并成立了王宠惠研究会。
简短的开幕式结束后,王宠惠法学成就专题研讨随即展开。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仁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中心主任柴荣,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王健,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天津商业大学副教授马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赖骏楠,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David Bacon,美国加州和夏威夷州移民法庭和律师所Jean Bacon,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校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等参加研讨。
第一议题
从北洋大学走出来的王宠惠
该议题由张俊艳主持。孙佑海的发言题目是“王宠惠与中国国家主权的维护”。孙佑海在发言中回顾了王宠惠担任外交总长等要职时为维护中国国家主权权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包括处理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泗水事件”、1921年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华盛顿会议、抗战期间出访印度,1945年4月参加旧金山会议参与联合国宪章起草等。尤其是1943年出席开罗会议,在拟定开罗宣言过程中,为维护战后中国权益及奠定远东格局发挥了关键作用,促成会议公报明确规定了“满洲、台湾、澎湖当然归还中国”,为战后中国顺利收回被占领土确立了国际法依据。1945年6月,王宠惠等代表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签署联合国宪章,中国成为联合国缔约国、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孙佑海认为,当前国际斗争情况复杂,少数西方国家支持台独势力,海峡两岸和平统一遇到了不少困难和变数。因此,学习王宠惠先生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精神,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我们纪念王宠惠先生,要学习他的爱国主义情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不懈的努力。
张仁善的报告“近代法律学人在收回治外法权中的角色及感悟——以王宠惠先生为个案的考察”提到,司法主权是贯穿中国近代主权的主线,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外层动因就是为了废除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在巴黎和会上,王宠惠先生直面列强,揭露领事裁判权本质,正式启动了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在1902年华盛顿会议上,王宠惠先生有理有节,亲自负责交涉领事裁判权,谋求法权利益最大化,最终促成中国法权调查委员会代表团来华调查,取得了不小的胜利。
王伟作了题为“王宠惠耶鲁博士学位考——以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的D.C.L.为中心”的报告。王宠惠先生1905年取得耶鲁大学民法学博士学位(D.C.L.),他不仅是留学耶鲁大学的中国法科学生中唯一取得这一学位者,更是整个近代法科留学生中唯一取得D.C.L.博士学位的人。
王伟对D.C.L.博士学位与JD等学位进行比较,指出王宠惠先生之所以没有攻读其他种类的法学博士,主要是由于当时博士学位只有D.C.L.,且名校之中也只有耶鲁大学设立该学位。此后,由于JD等学位不需要提供博士论文,且语言的要求较低,但翻译成中文都是法学博士,因此就很少有人选择难度较高的D.C.L.学位了。事实证明,王宠惠先生的D.C.L.的确是层次较高、难度较大的法学博士学位。今天的耶鲁大学早已取消这一学位,世人也很少关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王宠惠先生成就了D.C.L.学位在中国之名。
王健从王宠惠说到北洋法科与蔡元培的大学法学教育观。法科作为北洋大学堂设置之初的重要门类,从1917年开始停止招生,在校生逐年递减,直至1920年法科学生全部毕业离校。
关于这段历史,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图籍下落。1914年的北洋大学堂综合报告中提到法律图书室拥有各类书报3670多种,1917年的报告又说到图书馆和法律图书室又添图书300种,因此共计近4000种。但这批图书资料的最后去向至今仍不明确。二是消失之迷。从目前掌握的档案来看,北洋法科停止招生与蔡元培先生有重要关系。蔡元培认为京津两地相距咫尺,没有必要在北京大学和北洋大学堂同设法科本科,并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北洋法学由此断脉。三是迟缓之故。北洋法科停止招生与当时法科基础不牢固,校方缺乏办学经验等也有密切联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天津大学逐渐恢复了法学专业,历经二十余载直至2015年法学院恢复成立。
法学院的发展需要历史支撑和沉淀,今天的天津大学法学院可从北洋法科的停办中总结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
张生进行点评。张生认为,上述发言围绕华盛顿会议和领事裁判权展开,要点抓得非常准,为王宠惠先生做了深描的画像,展示了王宠惠利用自己学有所成的知识为争取国家法权作出的贡献,呈现了王宠惠先生的法学教育养成经历及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教育的贡献。
第二议题
王宠惠的法学思想
该议题由孙佑海主持。
张生的报告“王宠惠司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将王宠惠的法律人生分为四个方面,即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法务外交、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且重点介绍了王宠惠的司法贡献。王宠惠认为,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真正的法治化需要司法权威的确立。他认为,司法人才和经费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权力的统一。对此,他提出了12项改革方案。
王宠惠认为,即使在司法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也要设立法院,尤其是要设立县级法院;其次是法官要独立,包括薪酬保障、地位保障等。虽然宪法上有法官独立之规定,但没有实操的准则。王宠惠向当时的国务委员会议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法官独立的要求;三是1947年宪法和司法院组织法的制定、1948年大法官会议规则的制定。司法院的主要制度基本都是王宠惠设计的。他将司法院分为两个结构,一个是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另一个是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不行使审判权,只解释宪法、法律法令。
柴荣的发言题目是“王宠惠对孙中山先生法律思想的阐释”。王宠惠先生与孙中山先生的私交甚笃。孙中山先生担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期间,力排众议,提名年仅31岁的王宠惠为外交总长。王宠惠在维护华侨利益的方面表现出色,这为他以后的政治生涯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王宠惠学习西方,但仍然立足于当时的中国实际。有人认为他僵化地遵循了孙中山的思想,放弃了自己的思想。这样的评价是没有意义的,王宠惠先生是一个政治家,肩负着落实孙中山先生很多原则性理念的任务。王宠惠先生不仅是北洋法学的脊梁,更是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脊梁。
李晓兵作了题为“理想与现实: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宪法实践”的报告。制宪和行宪是近代中国的重要话题之一,近代中国贤达之士一直在探索。王宠惠先生用其一生践行了上述两个方面,一方面他投身制宪、推动行宪,另一方面他参与了外交活动,为中国近代化进程作出了努力。李晓兵认为,今天我们纪念王宠惠先生诞辰135周年,回顾他求真务实、奋斗终身的轨迹。
赖骏楠作了报告“王宠惠与民国二年制宪”。民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天坛制宪前后的过程中,有很多关于制宪的论争,各方提出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宪法草案。王宠惠在当时的争论中强调宪法为一国之根本法。他重视司法审查的制度,认为宪法解释权归属于法院系统。他偏向议会制,认为议会制更加有利于保障民权。他反对设立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法院的设立会导致行政机关的特殊化。王宠惠的这些观点和思想,在天坛制宪过程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张仁善进行了点评并指出,张生的发言对王宠惠的司法理念等做了详细的介绍,很符合历史实际;赖骏楠老师做了很详细的资料整理,解释了一些争论。
马驰点评并指出,王宠惠先生有很多法律方面的思想值得挖掘和学习。他作为近代知识分子的典范,在西方学有所成,回到国内积极参与到国内的政治生活中,用一种规则和和平的方式来改造国家,而不是采用暴力的手段,这一点在王宠惠先生的身上体现得非常明显。
闭幕式上,孙佑海作总结发言。他强调,成立王宠惠研究会并举行王宠惠法学成就研讨会,就是要温故知新,总结历史经验,为当代治国理政提供参考。巍巍北洋,悠悠历史,追思往圣,后来人任重道远!(蒋安杰 郭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