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检日常
晋检君收到本月第8个盗窃电动车审查逮捕案件,事实很清楚,被害人是失窃当天立即报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在本地销赃窝点被抓获的,供述内容和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基本吻合。但可惜,赃车已被转手,未能追回。前科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晋检君正要打开《批准逮捕决定书》……
购车发票呢?收款收据呢?行驶证呢?案卷里都没有啊!被害人将所有购车凭证都放在车里了……
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除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类型,一般的盗窃都是数额犯,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财物的价值证明,在无实物的情况下,价格鉴定就会缺少依据。
在开篇提到的案件中,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势必要引导公安补充证据,比如,寻找卖车给被害人的店铺,或其他知晓被害人购车时间和金额的亲友,通过补充证人证言,补强定案依据。
虽然检察官有妙招,但公安机关并非每次都能将证据补充到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还是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
为了将犯罪分子顺利起诉到法院,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学习哪些关于保留证据的法律常识,才能助检察官们一臂之力呢?
晋检君根据日常办案经验,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为大家做一个不完全总结:
一、侵财案件
1.保护案发现场不被破坏。比如入户盗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现场留下指纹、脚印等痕迹。因此,一旦发现被盗,不要急着翻找财物、整理现场,而是要保护第一现场不受干扰。必要时可以先用自己的手机拍照,保留现场的第一手资料。
2.清点受损财物。在现场勘查之后,应当立即清点财物,列明受损财物的清单。如果隔了好几天才去报案说有什么财产损失,其证明力就比第一时间报案要弱得多了。
3.保留价值凭证。容易成为小偷盗窃目标的,多是轻便易拿、价值又高的财物,比如手机、相机、Pad、珠宝首饰。平时购买这类贵重物品,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购买凭证。在被偷被抢被骗之后,如果实物没有提取到案,这些就是鉴定价格的重要依据。另外,在银行取了大笔现金后,最好能打印取款凭条,并保留一段时间。一旦现金被盗抢,至少还有证据证实自己确实取了这么多钱。
比如,对于常见的电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提醒大家:发票、行驶证等千万不要放在车内。否则,在车子被销赃追不回来,又没有知情的第三者证言情况下,是难以证实车辆的购买时间和购买金额的。这会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二、人身伤害案件
保留好病历资料自不必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伤情是需要长时间恢复的,或者可能引发后遗症,导致进一步受损。被害人一定要定期去医院复查,中间不能间断太久。
某被害人眼睛被打伤,住院治疗半个月、休养三个月,鉴定是轻微伤;两年后视力下降,鉴定是轻伤;五年后视力退化到几乎看不清,鉴定是重伤。于是被害人报案称被故意伤害致重伤。但是,轻伤鉴定之后,被害人中间隔了两年没有去过医院,到了第五年才突然去检查,由于缺少了中间两年的病历资料,无法确定这两年中是否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故无法认定重伤结果和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三、性侵案件
如果确实遭遇了强奸,一定先不要洗澡!特别是不要清洗下身。虽然女性因为心理上的不洁感和耻辱感会很想冲洗掉性侵的痕迹,但这会严重破坏分泌物、指纹、皮屑等重要物证,这些证据一旦被破坏,就很难再提取。因为性侵案件中,最直接有利的证据就是被害人身上遗留的嫌疑人的生物学证据,包括血液、精液、唾液、毛发等等。
另外,撕扯损坏的衣物、反抗过程中留在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指甲里的血液、皮屑残留,都可以成为指证强奸的有利证据。(郑晨星)
来源:晋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