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10月14日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10月12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因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程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污水排放监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三原县大程镇大程村南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水,污染清河,影响沿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督促大程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促使其依法行政,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大程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大程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直未作书面回复,也未依法履行职责,污水排放情况依然存在。受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安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排污口排出的污水自6月20日至7月4日三次进行检测,发现BOD5、CODcr、氨氮、悬浮物均不同程度超过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三原县大程镇人民政府仍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