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江西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法规治理“校闹”,明确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危险性应及时制止今年1月1日,江西师范大学一名大四学生在与学校一墙之隔的小区坠楼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要学校负责,冲到学校行政楼,并围攻学校保卫处副处长。而就在这一天,《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适用范围是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出台目的是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的同时,明确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江西省相关部门表示,经调查,该学生完全因个人原因坠楼,学校不承担责任。江西师范大学校长梅国平表示,该《条例》为学校处理“校闹”事件保驾护航。
《条例》还规定,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明确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学生家属若聚众闹事可报警
根据《条例》,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或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等,经劝阻无效,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例,立法过程中收集了近20万条建议,去年11月20日由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起开始实施。此外,江西省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为治理“校闹”“医闹”提供法律依据。(记者商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