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这项改革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推进这项重大改革明确了指导方针,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一致,狠抓落实,着力攻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意见》是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司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央政法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完成的。《意见》共21条,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不动摇,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制度机制的完善;二是涵盖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四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统一,既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又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力争各项改革措施切实可行。
从检察职能角度看,《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亮点举措。主要有:
第一,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为强化刑讯逼供的源头预防,《意见》规定了诸多制度机制: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二,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对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对审前程序重要作用的强调,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一是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补充侦查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侦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诉制度。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为此,《意见》规定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发现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影响制度功效的发挥。对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千篇一律,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造成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应依法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问题,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意见》强调一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二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第四,着眼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提出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意见》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