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6-10-10 11:34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字号  分享至:

  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静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改革意见》)。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改革文件,并正式下发执行。

  一、改革的背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中央适时推行这项改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对审判和庭审功能的认识更加科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一论断充分揭示出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关口功能,符合司法原理和诉讼规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功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并努力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第二,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握更加准确。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事实证据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并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

  第三,对冤假错案危害和致因的反思更加深刻。冤假错案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防范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才能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改革意见》共21条,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既是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也是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指引。结合法院审判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改革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改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纳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改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要准确理解证明标准的含义,对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仍然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就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再次,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改革意见》第1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改革意见》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第二,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首先,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改革文件》重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完善讯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法院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各类非法证据依法认定、严格排除,促使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定的取证程序。同时要立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法律争议。其次,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革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法院要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有效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再次,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据改革意见的要求,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要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同时要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第三,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公正规范的法庭审判,是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意见》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要积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落实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根据改革意见的要求,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有效解决争议问题;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第四,完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为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要积极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避免程序繁琐主义。首先,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改革意见》要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要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不断优化庭前会议功能,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审理。其次,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要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

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失责必问决不是口号,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直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

银行卡被盗刷用户遭遇索赔难 谁该承担责任?

若客户未能妥善保管卡片造成卡片丢失,或是造成了信息泄露,客户方面实际是存在一定过失责任。

致敬守正义斗腐败的检察人

“查办贪官不是目的,让更多官员保持廉洁性才是根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起到了这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