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上海就网约车新规征意见:司机须沪籍,车须沪牌

2016-10-08 19:2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字号  分享至: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 今日下午,上海市交通委官方网站上海交通网发布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等三个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称,上海市起草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驾驶员应当为上海市户籍;网约车车辆应当在上海市注册登记。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约租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本市起草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

  一、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1301室,邮编:200125。

  二、电子邮件:shjtw@shanghai.gov.cn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相关报道

问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失责必问决不是口号,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直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

银行卡被盗刷用户遭遇索赔难 谁该承担责任?

若客户未能妥善保管卡片造成卡片丢失,或是造成了信息泄露,客户方面实际是存在一定过失责任。

致敬守正义斗腐败的检察人

“查办贪官不是目的,让更多官员保持廉洁性才是根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起到了这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