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绿色崛起
江西法院为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为首批全境列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省份之一,江西被誉为全国“最绿的省份”。
为守护这片青山绿水,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践行“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了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全力服务江西的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和江西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环保法庭专业化审判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因废气污染导致的苗木损失136万余元。
“这个数额是一审判决赔偿额的8倍多。”江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助理审判员陈幸欢说。
这是江西法院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的一个缩影。江西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江西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配备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凸显。
2015年9月,经江西省编办批准,江西省高院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民一庭合署办公,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名审判人员均为法学博士,其中两人为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当年11月,九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暨西海巡回法庭正式成立,这是江西省内中级法院成立的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目前,九江13个基层法院中,有6个已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另外7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
今年1月,刚上任的江西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葛晓燕在第一次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早在2012年2月,鄱阳县法院就根据生态环保案件审理实际情况,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实行专业化审判。
而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则有多家设立了专门的合议庭,并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环境资源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从事这项工作。南康、龙南、上犹、于都等地法院,均先后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截至今年8月,江西共有25个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恢复性司法理念“一判双赢”
2014年6月,赣州市民张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张某认为某公司在其养殖园附近倾倒垃圾,导致其饲养的鸡大量死亡。但由于他事发后未申请对鸡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也未留存鸡死亡产生损失的相关证据,索赔较为困难。
为妥善处理此案,赣州中院承办法官主动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最终依据“高度盖然性”理论作出由该公司赔偿张某损失6万元的判决。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普通当事人存在举证能力欠缺的困难。”
江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王慧军介绍说,为此,江西法院积极适用环保诉讼新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高度盖然性”原则,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并积极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导当事人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当事人证明有关问题,以此弥补举证不足问题。
今年6月20日,德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并当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
与以往盗伐林木罪的判决不同,该案判决的最后一项为“被告人吴某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5亩”。
这是江西省法院作出的第一个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判决生效后,将由当地司法行政机构、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等共同监管,确保被告人的补植林木责任履行到位。
在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江西法院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把林地的恢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督促被告人主动自觉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
此外,江西省高院还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相关部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
“随着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有效提高了审判质效,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江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胡国运说。
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宜丰县法院近日审理况某等人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一案中,被告人况某非法收购猫头鹰12只、鸳鸯2只、猴面鹰2只、黄鹰1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由此案可见江西司法机关打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决心与力度。
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江西省各级法院一方面对环境保护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谨慎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较轻的刑罚措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严惩环境损害行为,对污染土壤、水源、大气等环境侵权案件,及时进行审理,并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
“要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原则,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葛晓燕表示,同时要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据统计,2013年以来,江西省各级法院共新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704件,审结2615件,3952人受到刑事追究,新收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3592件,审结3025件,新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182件,审结1779件,通过发挥司法的保障、引领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郭宏鹏 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