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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300万元巨款“失踪”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银行无需担责

2016-09-30 10:42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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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2300万元巨款“失踪”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银行无需担责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获悉,储户2300万元巨款“失踪”一案(9月26日本报曾以《23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招商银行江东支行陷诉讼》为题报道)已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浩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翻阅判决书发现,银行辩称原告存款损失系第三人诈骗行为所致,无论被告业务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都应向实施犯罪的人追索。此外,原告资金被转账系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第三,银行在代办转账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其中,银行审查了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代办人王元媛的身份证,并由原告本人输入密码,按要求对代理人、持卡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查并确认无误,上述操作无违法违规之处。

  第四,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王元媛具有代办权,她先到柜面提供相关转账单据,单据上原告的身份证、卡号、转账金额等信息已经填写完毕,并告知柜员储蓄卡、身份证马上拿来,之后原告到柜台递入银行卡和身份证,与王元媛所填写单据完全一致,办理转账过程原告亲自输入密码,充分说明原告其实已告知他人卡号和身份证,并同意转账,之后通过输入密码方式进行了最终确认。整个过程,原告都站在王元媛身边,柜员通过柜面扩音喇叭对外询问,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在过程中已完成相应身份识别流程。

  法院认为,银行对于涉案存款被盗导致的损失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关于打印对账单是否输入密码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统一规定,故招商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对交易明细查询未设置密码输入环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原告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张玲音,原告被带至柜台后,柜员提醒其需要输一下密码并大声问“你刚不是转出去吗”,在银行人员已做出提示的情况下,原告未予以注意。虽原告称其不知道王元媛代办转账业务,但原告对交叉办理业务的反常情形未谨慎注意,亦存在过错。综上,原告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注意柜员问话,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在柜员询问原告“你刚不是转出去吗”,原告站在王元媛身边未提异议,而由王元媛作答,因此被告柜员有理由相信王元媛系原告代理人以及转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系对个人身份的有效识别,被告在办理业务中查看了原告及王元媛的身份证,已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的事实认定。

  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未询问汇款用途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王元媛转账申请单中汇款用途栏写了“汇款”,被告员工办理业务过程中多次询问,“他跟你同个单位的啊”“这钱不是刚刚转好吗,又要转出去啊”,王元媛点头确认,故被告对涉案转账已作形式审查。

  法院认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除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外,被告无权停止办理正常的转账程序,故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被告未详细询问汇款用途与原告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江东区法院认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谢台选)本报宁波9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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