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积累深厚、国家治理经验丰富、礼乐刑政手段多元,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滋养、文化基础和历史条件。法治话语终归要回到文明叙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植根中华文明沃土,从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中吸收法治营养和治国理政智慧,立足传统法律文化塑造现代法治文明。
“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文明是法治的母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大国,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不可替代的历史性贡献。中华文明成熟较早,而且从来没有中断过,绵延数千年,中国古代文明演进路径与西方不同,追求法治的方式也有差异。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积累深厚、国家治理经验丰富、礼乐刑政手段多元,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滋养、文化基础和历史条件。法治话语终归要回到文明叙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植根中华文明沃土,从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中吸收法治营养和治国理政智慧,立足传统法律文化,塑造现代法治文明。
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法治文明
法治具有历史性、普遍性,也具有时代性、具体性。建设法治中国既要读懂古老的中华文明,又要肩负起法治文明开拓创新的历史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跨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他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目标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这些论述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认真研究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类的历史、现实和未来都是在文化交融、文明交汇中创造的。
《文明与法治:寻找一条通往未来的路》一书中,提出了这样的愿景:“我希望中国真的能够从人类文明的交融中获得裨益,从而寻找到一种属于自己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及其所依托的体制框架。我也希望这个世界能够从中华文明身上汲取智慧,从而为人类创造出一个更为广阔与光明的未来。”这是一种开放、互动、包容的文明观,对于促进法治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法律变革是法治与文明的联结点。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治理在西方文明的冲击和现实压力下艰难转型。中国法治之路注定是一条遭遇中西文化冲突、融合古今法治文明的曲折道路。实践表明,那些缺乏传统文化和本土资源支撑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发挥实效。一旦法治的断裂演化成文明的裂痕,法治建设就会陷入意义匮乏、价值迷失的误区。建设法治中国,须臾离不开文化的归属感和文明的累积度,这是法治中国的底气所在。
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两个维度
雅斯贝尔斯认为,东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和路向在轴心时代已经形成,人类的每一次飞跃都要回顾轴心时代,以重新燃起文化的火焰。儒家和法家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两个重要维度。刘哲昕说:“法家之于中华文明,犹如骨骼之于躯体,而儒家之于中华文明,犹如血肉之于躯体,二者缺一不可。”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催生新的法治共识和道德共识,亟需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换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资源和价值支撑,这就要求我们深入挖掘儒家、法家等法治思想的有益元素,进行创造性理解和诠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儒家思想“注重发挥以文化人的教化功能,把对个人、社会的教化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道德是治国理政的基础,从为仁由己到经世济民,既体现出道德境界,也体现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儒学作为中国传统中最有代表性的文化资源对于法治的影响是主导性和渗透性的。儒家之道是王者之道,也是治国理政之道,儒家重视礼法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高度契合,体现了允执厥中、宽严有度、明德慎罚、礼法共济的政治艺术。《荀子·王制》说:“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将法律作为重要的治理手段,同时也意识到,法律必须和道德共存,把法律约束和道德自觉凝成一体,形成秩序合力。和合思想本身就是多种治理策略的集成。荀子曰:“道也者,治之经理。”(《荀子·正名》)“道”里面蕴含着国家治理的价值准则和道德原则,是对权力的精神训诫和制约。我们要重视对儒家、法家思想的辩证学习和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思考,以历史眼光审视法治中国大势,以历史情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世界各国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必须回答和处理秩序、权利、自由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建立新的秩序的历史。中国古代治理传统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历史合理性,但也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轻规则的弊端。这一点毋庸讳言。中国古代社会的游民文化也在无形中侵蚀着法治精神。李逵有言:“条例,条例,若还依得,天下不乱了!”这种反对规则、抵抗规则的心态无助于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古代中国是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秩序的任务十分繁重,树立政治权威、加强中央集权也必然成为历代统治者的首要价值选择。商鞅有言:“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商君书·壹言第八》)商鞅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是合二为一的,法律是治国的基本准则,也是强国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统一国家意志、规范社会行为、净化民风民俗,形成政治向心力、文化凝聚力的有力保证。
於兴中认为:“法律可能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一种与文化发展相关联的文化现象。”(於兴中:《法理学前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法律发展与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的塑造密切相关。文化并不是法律世界的外部力量,法治与文明共生并存。刘哲昕说:“当法治遭遇文明,就如同种子遭遇土壤。他们之间绝不应该是一种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敌对关系,而应该是一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伙伴关系。”建设法治中国,既要洞察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又要紧紧把握现代法治文明的脉搏,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不懈努力书写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 (丁国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