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今年八个月追究千余名“老赖”刑责
拒执罪“自诉+公诉”力破执行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
在中央此次出台“意见”前,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如何破解“执行难”。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作为运用刑罚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促执后盾,鼓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这一机制效果如何?《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不就是欠点钱吗,我是偷了还是抢了?还逮捕我。”8月29日上午,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官杭德领向被告人刘某宣布逮捕时,刘某大声嚷嚷着。
刘某向蒋某借款39万余元,后经其同意,蒋某将以上债权转让给胡某,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一直拖着不还。胡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胡某诉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
法院还查明,2016年6月至8月13日,刘某将门面房租金6万元非法转移,并先后四次通过网银将其账户内40.46万元到账款项即时转出,以逃避执行。
2016年8月15日,胡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
刑事法官杭德领主审此案,他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起,经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执行期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且多次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执罪,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刘某依法逮捕。
睢阳区法院新闻发言人余萍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刘某被逮捕后,在接受讯问时表示,尽快履行义务。
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河南省法院鼓励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受理后,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形成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今年1至8月,河南全省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370人,自诉立案114件,以和解撤诉结案的,占自诉结案数的57%,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律义务。
刑事自诉成“猛药”
“欠债不还,也是犯罪。”9月14日,李某得知灵宝市法院刑庭准许自诉人白某撤回自诉请求时,不停地重复这句话。
白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灵宝市法院立案后,依法将肇事车辆评估抵债2.4万元,剩余款项7万余元,李某一直未能履行。
9月13日,白某向灵宝市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李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立案受理,并通知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9月14日,李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悔过,并在执行人员的主持调解下,与白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白某,白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当即撤回自诉请求。
与李某一样,漯河市召陵区林某有着同样的感受。他因琐事将同村村民丁某打伤,召陵区法院判决其赔偿丁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林某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迫于法律威力,林某在开庭审理当天,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较好解决,与拒执罪不能有效追诉有直接的关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透露,在全省法院已受理的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大都认罪悔罪,刑罚的震慑和教育效果较好,无疑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剂“猛药”。
张立勇认为,对拒执罪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自诉案件更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一判了之,要讲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形成惩戒老赖的高压态势,营造浓厚的诚信宣传氛围,在社会上建立起诚信体系。
自诉需符两个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拒执罪案件都以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而是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河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介绍说。
余某与周某产生借贷纠纷,鹿邑县法院判决余某偿还周某本金9万元,利息3448元。该判决生效后,余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5日,鹿邑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余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经调查,余某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法院执行期间,其将名下的一辆奇瑞牌轿车转移至他人处,后该车被扣押,经鉴定,价值3.4万元。
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鹿邑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并很快将余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鹿邑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蒋克勤说,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理。
如今,在河南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河南全省法院普遍加强了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了打击拒执犯罪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处理疑难案件,形成打击合力。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书龙认为,拒执罪公诉案件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和制约的关系,但时间过长,效率不高。自诉则改变了这种弊端,提高了追诉效率。
取证不力困扰自诉
“不管是公诉案,还是自诉案,都要强化证据意识。取证不力已成为困扰自诉案立案受理程序的瓶颈问题。”周明杰说,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法院不注重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眼睁睁地看着“老赖”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却打击不了,有的自诉人也不注意收集证据,不能及时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
周明杰说,拒执罪的一个基本构成要件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些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且没有妨害执行的则不构成本罪。客观来讲,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是不具备执行能力,而另一方面,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要想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在提起刑事自诉程序前,需要一些证据上的准备。
“拒执犯罪可刑事自诉的规定,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老赖’的被执行人来说,还是具备相当大的威慑力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执行活动的同时,直接受到最大利益损害的就是案件的申请人。一般来说,拒执罪多是当事人间日常民商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犯罪,作为拒执犯罪的受害人,申请人是最关注自己权益实现的,由其决定是否追究侵害其权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既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和基层实际,也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汪海燕还认为,要对“老赖”实施精准打击,就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对那些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注重广泛查证,多渠道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努力确保每一起涉嫌拒执罪的案件都能定罪处罚。
“全省法院执行局都配备了必要的摄录设备,坚持对拒执案件全程摄录取证,留存证据。”周明杰透露,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新配执法记录仪2326件,单兵指挥系统324部,确保执行人员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留存证据。他举例说,郑州法院系统、襄城县法院等多家法院还配备了无人机等高科技工具,对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排除干扰从高空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地摄录取证。
“拒执罪的追诉目的在于维护审判权威与裁判的效力,而不能有效追诉并适用法律制裁犯罪,说明了审判权的弱小。公诉与自诉并重,则有效提高了打击效率。”汪海燕坦言,法院部分审执人员对强制执行中适用拒执罪的理念认识偏差,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拒执罪追诉乏力的一大主观因素,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的审理,最大的弊端是缺乏制约,法院在实践中更应细化标准,确保定罪量刑经得起检验。(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