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区集体户” 深化“互联网+户籍”
山东出台户籍管理新举措促发展惠民生
为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要求,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人口管理的新形势,深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户籍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工程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9月8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就规范新形势下户籍管理及便民服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创新提出了“建立社区集体户”、深化“互联网+户籍”、户籍民警首接负责制等户籍登记新措施,走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坚实一步。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优化发展环境,解决各类在城镇租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等难题,《规范》创新提出建立“社区集体户”举措,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符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该项规定的实施,除有效解决在城镇租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未设立集体户的小微企业员工落户等问题外,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房屋产权出售后户口无处可落的类似问题也得以解决。同时规定,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租赁房产也可以申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需要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凭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合法稳定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用以登记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
在全面落实户籍管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面,《规范》明确,除性别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以及公安部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下放到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核准,对符合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深入推动“互联网+户籍”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在全省全面推进户口“网上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安派出所还可以根据新生儿取名需求,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同时强调,公安机关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管理制度,公民办理户口事项,接待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材料。
为有效减少当事人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行为的发生,《规范》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明确公民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对有上述以欺骗手段办理户口行为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王若冰 刘冠伟 刘贵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