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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上海:将每个案件都办成完整的“司法产品”

2016-09-26 07:2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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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每个案件都办成完整的“司法产品”

上海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破解执行难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出台。此举标志着上海高院向破解“执行难”顽疾对内施刀迈出关键一步。

  “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在内外并举,如果将此比喻成一台复杂而艰难的手术,那么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则是对内施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出台的《意见》以诉讼环节上存在的衔接不畅、责任不明、相互脱节、作为不力等问题为导向,通过重新梳理,再造流程,重点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的责任及协调配合,从制度和机制上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将每个案件都办成完整的‘司法产品’,从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找问题

  近期,虹口法院院长席建林的主要精力都花在了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上。两个月前,上海高院将这项改革任务交到了这位基层法院院长的手中。

  “责任重、时间紧,最关键是向内找问题。”席建林说;“我们采取的是倒推法,也就是把形成执行难的内因梳理出来,然后去寻找内部症结所在,这样既快又准。”

  他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因财产保全不到位引起的执行难问题就有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被告就已经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二是起诉后没及时保全,财产被转移;三是当事人无力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无法采取保全的。

  “财产保全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判决最终执行的效果,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我们要从内部衔接机制上下手,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席建林说。

  在试点近一个月后,虹口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兼顾推进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试点成果为上海高院出台《意见》提供了范例。

  记者注意到,《意见》首先针对立案阶段梳理了三大类衔接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把关不全面导致案件后续的审理和执行“先天不足”;二是立案之初失去财产保全的先机而导致后续无法执行的问题;三是立案时缺乏有效排查和研判而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异常诉讼。

  其次,针对审判阶段梳理了三大类衔接问题,一是审理中未能及时提醒当事人续保或续封导致财产被转移的;二是裁判文书的主文缺乏可操作性而影响执行的;三是判后答疑不充分而导致当事人误解和履行不畅的。

  最后,针对执行阶段则梳理了两大类衔接问题,一是执行中特定物灭失情况下如何进行执行;二是执行法官对法律文书主文理解不准确而出现的执行偏差。

  “按传统的思维,执行难是执行环节中的问题。但经过梳理后我们发现,诉讼环节之间的衔接不畅、法律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大内因。”上海高院审管办主任鲍慧民说,只有找准了问题,才能有效解决难题。

  解难题

  在虹口法院立案大厅,记者看到,每位前来立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会领到一份《财产保全特别告知书》,同时法官也会主动询问是否在立案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由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确认签字。据悉,这是该院落实试点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

  记者还看到,只要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有关申请就会通过办案系统直接推送到该院新近成立的“审判执行辅助事务中心”,进行专门处理,力求保全程序准确、快速、及时;同时,为了让老百姓有能力申请财产保全,虹口法院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降低了担保门槛……

  “为了避免当事人因想不到要财产保全而失去保全机会,我们通过关口前移、提前预警,尽可能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席建林说。

  据统计,自虹口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新举措以来,仅8月22日至9月19日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数就达135件,环比增加51.34%。该期间完成财产保全案件数达103件,环比增加24.8%,实现了数量和效率的双提升。

  据悉,虹口法院的这些创新举措为高院《意见》的出台提供了实践支持,为了让《意见》更加具象化和具有操作性,上海高院针对三个诉讼阶段中的八大类问题,提出了36条具体实施意见。

  比如在立案阶段,针对受案范围难以判断的案件,要求立案部门立即与审判部门沟通研究,必须在收到起诉材料七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针对客观存在的诉讼风险,要求引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法院立案窗口,给当事人做好风险评估和释明疏导;针对涉嫌异常诉讼的案件,立案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关联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主动通过信息检索和主动约谈的方法进一步甄别。

  同样在审判阶段,针对案件审理中的财产隐匿、转移等问题,要求审判部门会同执行部门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针对裁判主文的可执行性难以把握的,审判部门应当与执行部门会商……

  记者注意到,为了确保“立审执”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意见》明确了建立“立审执”衔接工作会商制度,规定分管院长牵头、审管部门负责,每季度会商一次,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各环节运行中碰到的问题,遇重大案件或重大疑问一事一会商。

  求实效

  近期,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到虹口法院起诉某商务咨询公司拖欠其租金206万元,在立案当天,原告就根据法官的提醒,申请了财产保全。8月30日,法院查封了被告基本账户在内的三个银行账户,保全了部分财产。两天后,原被告双方就迅速实现了庭外和解,所欠租金全部还清,一起原本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此撤诉。

  据了解,该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像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因有效财产保全而和解的案件不在少数。

  “诉讼环节的有效衔接、统筹兼顾,不但提高了工作效能,而且还能大大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席建林说,“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环节之间的衔接效率,我们在建立信息化技术的基础上,还把文书送达、保全调查、执行查控等原本分散在各个环节中的非核心事务剥离出来,成立专门部门进行集约化管理,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服务外包的方式提高效率、节约资源。”

  “如果把法院比喻成工厂,那么案件就是产品,产品的高质和完整取决于各个生产环节的有效衔接。”鲍慧民说,一个有瑕疵的案件就是一个劣次品,一个先天具备执行条件而因出现差错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就是一个残缺品。完善诉讼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就能确保每个案件从进法院到出法院形成一个完整的生产环,从而减少劣次品,杜绝残缺品,力求将每个案件办成完整的司法产品交给老百姓。

  另外,对于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立、审、执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意见》规定将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还注意到,执行难问题分为“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两块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能是外部因素造成的,而执行不力的原因出在法院内部,上海高院破解执行难主动向内部精准施刀,就是为了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也为下一步有效界定“执行不能”奠定民意基础。

  “破解执行难问题,需要提升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上海是最高法院确定的该项工作重点推进地区之一,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必须步步为营、由内及外,为此,我们在每一步迈出之前都要作好顶层设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崔亚东说。(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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