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审判资源优化组合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2016-09-22 09: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琴
字号  分享至: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形势的影响,全国大部分法院案件持续激增,办案难度加大,“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司法供给有限性和司法需求无限性的矛盾更加明显地制约着司法的质量和效率。破解“案多人少”困局、实现司法功能价值的基本方法是制度创新,使现有的审判资源通过优化组合产生新的强大力量,在人案矛盾较突出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法院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组织扁平化管理的基础上,坚持以制度创新、精准施策的方法,从人、案、程序几个方面制定和落实各项调整措施,切实增强人与物、人与事、人与案的匹配度,突破司法供给侧的饱和值,在激发团队活力、缓解执法办案压力方面效果明显。

  以人为本,以人力资源配置为核心

  科学优化人员、组织配置,充实办案一线和办案繁重部门的审判力量。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人力资源这个核心,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摸清人力资源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力资源效用的最大化。重庆四中院的做法很好地坚持了这一点,出台《关于审判团队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科学配置办案团队和内部人员结构,真正做到将优势资源向审判一线集中,实现审判组织扁平化管理,不断释放审判力。

  同时,重庆四中院关注个体成员立审执衔接意识,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办法》,将调解并兑现纳入审判法官考核内容,有效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将判项不明确导致执行歧义列为案件评查重点,评价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用于对法官和合议庭的动态管理,引导审判法官树立裁判结果利于执行的审判意识,在立案与审理环节融入执行思维。

  精准研判,兼顾审判专业化和办案均衡化

  优化案件分配、审判和执行,切实解决办案团队之间和办案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忙闲不均的问题。科学调整分案机制必须兼顾审判专业化和办案均衡化,具体操作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不平衡、案件数量类型差异、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等个性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重庆四中院制定《关于案件分配的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细则》,根据配置的审判资源力量调整各办案团队受案范围,实现均衡、随机、动态分案。院领导充分发挥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业务庭庭长在抓好日常行政管理的同时,直接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缓解办案压力,通过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更好地发挥了示范作用。

  同时,该院准确把握渝东南民族地区乡土司法的特点和本质,从立案、审判、执行全面贯彻繁简分流,制定《关于案件繁简分流的暂行规定》,按照“立案环节难易分类、审理环节繁简分流、执行环节快执分流”方法分层逐级分流,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可圈可点的是,该院立案环节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区分办理难易程度,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采用红色、蓝色和绿色三种颜色档案袋进行可视化区别,便于法官审理案件时做到心中有数,节约甄别时间,真正实现“简出效率”。

  精细管理,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

  集约管理审判辅助事务,让法官专司办案,切实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但随着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卷宗扫描、归档、文书送达等大量繁重的审判辅助事务消耗了法官大量精力,对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影响较大。在此背景下,重庆四中院抓准审判辅助事务同质化、便于集中实施的特征,在立案庭设立审判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立案组、信访接待组、再审审查组、审判服务组四个小组,小组工作人员与各合议庭相对固定人员相结合,集约化开展司法鉴定、案卷归档前的集中扫描上传、卷宗装订、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助事务,实现审判核心工作与辅助事务分离,既可有效防止审判资源浪费,也能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办理案件。

  众所周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作为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之一,在缓解送达难、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费用高、内外程序不规范、沟通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法院专递有效送达率。对此该院专门成立审判事务集约管理课题组,研究制定《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暂行规定》,切实提高直接送达率,既提升当事人满意度,又缓解法官办案压力,节约审判资源成本。

  总而言之,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不仅是工作、机制等层面的调整,也是理念、管理等方面的调整,更是对人、能力素养的调整,浅层次看,是为了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能力素养,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层次来讲,是司法功能价值实现的需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体现。重庆四中院在推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的系列探索既传承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核心价值的好传统,又因时应势对有针对性地解决法院人案矛盾推出了可借鉴可推广的创新举措,有助于缓解司法供给有限性和司法需求无限性的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宋宗宇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