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风尚
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始末
《陈独秀案开审记》,载《国闻周报》,1933年5月1日出版
1932年10月15日晚,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国民党中统特务联合法租界巡捕房探员逮捕,经第一特区法院稍加询问,即将其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依托武力为后盾,以“训政”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之实,先后出台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优于普通刑法的特别刑事法,钳制人心,镇压异己。虽然彼时陈独秀已脱离共产党,但是因其影响巨大,蒋介石急欲除之而后快。中统背景的《社会新闻》报富有深意地表示:“照现行法规,似应正法,而无活命之可能。”
陈独秀被捕的消息很快引起国内外一片哗然。为了避免陈独秀遭“军法处置”,国际友人如爱因斯坦、罗素、杜威等,国内名流如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人致信国民党中央,请求“矜怜耆旧,爱惜人才,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著名学者翁文灏、胡适同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电请蒋介石将陈案交付司法审判。《大公报》为此发表社论:“凡非《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所应适用之地方,所有党案,概限克日移送该管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
在舆论的压力下,蒋介石向国民党中常会建议“为维护司法独立尊严计,应交法院公开审判”。1932年10月24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决定将陈独秀及同案彭述之、濮一凡等九人全案移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由此拉开堪称民国最精彩的刑事辩护案——陈独秀“危害民国案”的帷幕。
主办此案的法检官员经国民党高层商讨后敲定。苏州高等法院庭长胡善称被派往南京组织法庭并担任主审法官,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此前,在回答《晨报》记者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消息传出,民国大律师除章士钊仗义而出。此外,曾任民国司法总长、参与起草《临时约法》的张耀曾,曾任大理寺丞、起草《大清刑律草案》的董康,曾任司法次长、朝阳大学校长的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郑毓秀等,都纷纷陈意自愿为陈独秀辩护。早在辛亥革命前,章士钊就与陈独秀相识,两人曾共同创办时政报刊,后因政见相异加之时局动荡而分手。此刻章士钊毅然“援手于不测之渊”,并与平京法律事务所吴之屏等共同担任辩护律师。
1933年4月14日早上9点35分,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旁听人数达一百有余。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提起公诉,认定陈独秀构成危害民国罪。审判长胡善称问陈独秀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陈答:“这是事实,不否认。”他继而批评国民党行刺刀政治而不符合民主原则,人民穷困而官僚敛财,全民主张抗日而政府步步退让,因此他认为“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的开庭乃是此次审判的高潮,不仅旁听席两旁和记者席后面,就连法庭门外都站满了人,总数200余。10点20分,检察官朱隽提起控告,指出:陈独秀被共产党开除是因自己倾向托派,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在法律上,亦主张打倒国民政府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因此也是危害民国。陈独秀所涉著述如《对时局宣言》《中国将往何处去》等,“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
检察官控告结束已是下午1点45分。陈独秀旋即喊出“有抗辩”!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国民政府不等于危害国家,如果反对政府就是叛国,那么推翻清政府的孙中山、黄兴等人也是叛国。”“余固无罪,罪在于维护工农大众利益而开罪于国民党而已。法院欲思对内对外保持司法独立之精神,应即宣判余之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余在押期间物质上精神上之损失”……滔滔不绝、引经据典,引得旁听席赞许声不断。
然后由章士钊作为代理律师进行辩护。据《申报》1933年4月22日转发国民党中央社的通稿《陈彭案辩论终结》称,章氏的辩护词持续了53分钟。他第一先区分了言论与行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以言论攻击政府或官员就是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第二又从政治哲学的角度阐述现代国家观和法理,也即讲国家中的公与私的问题,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
最后,章士钊进一步强调,陈独秀的“托派”主张与国民党在“清共”上正好形成“掎角之势”——意思是有利于国民党“清共”,因而不仅不反国民党,反而应该有功于国民党。就是这最后一句话,引得陈独秀发声否认。他不认为自己是反对共产党的,且以为章的辩词歪曲了自己反对国民党政府的主张。章士钊发言后,陈独秀特别声明:“章律师之辩护,以其个人之观察与批评,贡献法院,全系其个人之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
陈案一审判决后,国民党《中央日报》接连发表社评,抨击章士钊答辩词中的“国家与政府”论,章不服,在《中央日报》上引用《中华民国约法》,重申有关法理依据,并指责该报评论员在案件上诉阶段干预法律。彼时法律界的专业刊物对陈独秀案亦有多篇转载报道,并提出了第三方的意见。如北京《法律评论》上即有法律界人士撰写题为《对于陈独秀案章律师辩护之平议》的“时论”,从法理角度讨论章士钊的辩护。
当然,在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下,所有的司法辩护都无济于事。1933年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为刻苦深思之学者,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十五年。陈独秀当场表示上诉。经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权部分撤销,改判八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由,禁止各报登载,但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经典教材。(孙静翊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